介紹
近日,我們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這是二審改判,90多歲的張奶奶作為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終於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公有房屋被徵收,徵收的補償收益應如何分配?
本案涉案房屋位於黃浦區,為公屋,居住面積16平方公尺,承租人為張奶奶。 除了張奶奶,還有張奶奶的孫子小偉和兒子孫某某,他們都在戶口登記。 張奶奶已經90多歲了,但她身體健康,頭腦清醒。 張奶奶和孫子小薇、兒子孫的關係比較緊張,張奶奶和孫子小薇早年也打過官司。
2024年4月,涉案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隨後張奶奶一家與搬遷組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共獲得徵收補償金375萬元,其中155萬元用於購置一套搬遷安置房, 而在申請安置房後,還剩下220萬元現金。
由於三口無法就徵收利益的分配達成一致,小偉作為原告,將祖母張奶奶和孫叔叔起訴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該家庭的徵收權益。
案情清楚:房屋**、戶籍、居住地、福利分戶不存在爭議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
住房**】房子被張奶奶的姨媽換成金條,房子的性質改為公房,由張奶奶租下。
戶籍]張奶奶的戶口在20世紀60年代搬進來,然後在2024年左右搬出戶口,2024年又搬回涉案房屋,但張奶奶一直是涉案房屋的租客,從未改變。他的孫子小偉於2024年搬進這所房子讀書,然後搬出去服兵役,然後在2024年搬回來。 他的兒子孫于2024年從另乙個位址搬進了這所房子。
居住地]這所房子從頭到尾都是張奶奶住的,或者租給外界收租。他的孫子小偉和兒子孫從未住過,也從未收過房租。 對當事方的居住地沒有異議。
福利住房]2024年,小薇曾隨母親和家人分配了一套公房,當時小薇還未成年。孫某曾在2024年享受過公屋拆遷,被分配到一整套搬遷安置房,20世紀80年代,孫某也享受了單位福利房,但離婚時將福利房讓給了前妻。
其他情形]張奶奶有兩個女兒和乙個兒子,大女兒是孫子小薇的母親,本案中另乙個兒子是孫,張奶奶這兩年的生活一直由小女兒照顧。2024年,張奶奶起訴孫子小薇無權居住涉案房屋,法院認為小薇有權按照當時的政策生活,故本案駁回張奶奶的訴訟請求,判決已經生效。 此外,孫某曾陪同張奶奶到搬遷團收50萬元,被孫某拿走了。
一審認定孫某並非同居人,但“以考慮親情為由,判給孫某70萬徵收利益”,屬於裁判錯誤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調解,我們作為張奶奶的律師,希望本案能夠盡快結案,因為張奶奶年紀大了,一直在租房,張奶奶會盡快到搬遷小組領取安置房進行裝修入住, 因此,我們同意為調解做出讓步。調解方案是給孫子小偉75萬元,小偉也同意了調解方案因為兒子孫已經拿了50萬元,而孫某享受了兩個福利細分,張奶奶不同意再給孫某,但孫姥姥堅持要分1 3個徵費,所以本案調解不成功。
基於上述事實,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和判決:
關於小薇是否應分得徵收利益,法院認為,雖然小薇從未實際居住過涉案房屋,但根據2024年生效的判決,小薇擁有居住權。 雖然2024年小偉和母親一起享受了福利院,但當時他還是個未成年。 因此,決定由小薇公司分得75萬元的徵收金。
對於這個金額,我們可以接受分配給小薇的金額,因為我們考慮到了2024年之前判決的內容,以及小薇確實已經註冊了幾十年的事實,雖然他有福利細分,但在細分時他還未成年。
關於孫某是否應分享徵收利益,法院認為:
並據此授予 Sun 700,000 徵用利益。 作為承租人,我們完全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即使你享受了福利住房,也被認定為非公住房的共同居民,為什麼你仍然可以分享徵用的好處?我想不通!
二審判決改判:孫某非公住房共同居民無權參與徵收利益分配
我們果斷地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並以全風險**的方式進行二審階段,因為我們相信二審判決將被推翻。 因為這樣的一審判決,完全違背了公屋徵收利益分割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裁判,也突破了我們作為律師在大量同類案件中的訴訟經驗和認知範圍!我們的上訴理由主要基於以下三點:
首先,孫某享有兩個福利細分,他本人在庭審中也明確表示自己享受了福利細分,法院在判決書中也認定,他不是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者。 為什麼不和他們住在一起的人仍然可以獲得徵用利益的份額?這不是乙個悖論嗎?如果這樣的判決生效,我國法律規定的“同居者”的認定標準有什麼意義?
其次,考慮到“親情之間不必要的矛盾”,我想問一下,在房屋徵收中的利益分割案件中,哪些當事人不是親屬關係?不都是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阿姨、侄子、侄子之間的利益分配嗎?裁判要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如果乙個嚴肅的法院判決是建立在“兼顧親情,並非不可能”的基礎上,那麼真的沒有什麼是“不得而已”的。
第三,張奶奶老人,作為90多歲的老人,扣除了認購安置房的155萬元,留下了220萬,然後減去分配給孫子小偉的75萬元,還有孫某拿走的50萬元,只剩下95萬元,如果一審判決給孫某70萬元, 誰不和他住在一起,老爺子只剩下25萬,老爺子還要裝修房子,供養老人,完全不夠用,這也嚴重損害了張奶奶作為老人的權益。
基於以上三點,我們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庭**時,主審法官認真聽取了雙方的意見,也對一審判決提出了自己的疑問,認為不可思議
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判決孫某不享有任何徵收利益。
至此,本案歷時一年半,歷經一審、二審,歷經波折,歷經煎熬,終於有了好結果。 雖然二審糾錯改變了一審的錯誤判決,但年邁的張奶奶被動搬出後,已經租房一年多了,她一直期盼著早日搬進新房,但因為原告在起訴時做了財產保全, 張奶奶這段時間一直沒能拿到安置房,現在拿到二審判決,張奶奶應該很快就能拿到新房了,想想都激動不已。
對案件處理的看法
作為一名律師,我經常感嘆,維權的成本實在是太高了,這不僅體現在經濟賬上,還體現在時間成本上。如果一審能夠直接正確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案件將在一審階段結束,張奶奶也可以盡快住上新房,但一審就是這樣的判決,張奶奶要提起二審上訴,二審拖延了半年多, 萬一發生意外......二審期間這個案子是不是越來越複雜了?其實,我們遇到過幾起老人在訴訟過程中離職的案例,也是可悲的。
在這幾年的實踐中,高等法院發現,終審判決對兩起案件錯誤指定了再審,而中級人民法院對七八起案件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數量並不算太多(其實應該更多)。 對於當事人來說,雖然為時已晚,但仍能堅定對法律的信念和對法治的信心。
感謝這些法官在維護法律公平正義中勇於糾正錯誤,糾正別人的錯誤真的需要很大的勇氣,感謝你們認真對待這些申訴和申訴,感謝你們沒有“閉眼維護原判”,感謝你們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乙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