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家在甘肅省蘭州市某區某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陳先生與父親、兄弟一直生活在一起。 由於蘭州市某區某城中村改造工程,陳先生家的房子恰好在徵用範圍內。
由於未收到城中村改造工程的批復規劃檔案,且拆遷方支付給陳某家屬的賠償金嚴重不合理,陳某家屬未簽訂徵地補償協議。
2024年1月23日,陳某收到某市自然資源局分局出具的《關於責令限期交還被徵用土地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迫使陳某家屬交出土地。
陳先生家屬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委託北京市精坤律師事務所李益民委託的律師團隊辦理此案。
景坤律師先是指示陳某對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作出的決定提出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未經調查核實,作出維持復議的決定。
陳某家屬不服,在景坤律師的指導下,以陳某為代理人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法院以陳某不具備原告資格為由,裁定駁回陳某的訴訟。
景坤律師立即為陳律師準備了上訴材料,以某市自然資源分局、某市自然資源局為被告,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庭審過程中,景坤律師指出,陳先生與陳先生的父親在同乙個戶口簿上,《責令限期退讓被徵地的決定》雖然是針對陳先生父親作出的,但也應該將陳先生作為家庭成員之一。 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某市自然資源局和某市自然資源分局未作抗辯。
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景坤的意見。
在本案中,本案的爭議點在於陳先生是否有權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 因此,農民的家庭成員共同享有使用該戶宅基地的權利。 本案中,陳某作為家庭成員,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此外,在《關於責令限期交還被徵用土地的決定》中,其中規定的行政相對人還包括陳先生。 陳先生認為國土資源局出台的《關於責令限期交還被徵地的決定》侵犯其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訴訟。
經審理,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景坤律師的意見,認定一審判決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