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在江蘇省溧陽市的一家公司工作,在該公司從事物流工作2024年12月底,彭女士生病,公司不同意申請補休,最終於12月29日從公司辭職,但公司以“還有一天算全勤”為由拒絕支付她的年終獎。
如果你全年少工作一天,年終獎就會消失彭女士遭遇後,得到了普遍的同情,大家都吐槽涉事公司不仁慈,壓榨員工沒有底線。
幸運的是,彭女士的上訴最終得到了法律的支援法院判決公司應向彭女士支付年終獎。 這樣的結果非常令人滿意,堅決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這場糾紛中,彭女士自始至終都沒有過錯,公司以出勤不足為由“扣除”了她應得的年終獎,這在情感上、道理上、法律上都站不住腳。
彭女士選擇在年底辭職,因為她生病後申請補假被拒絕,無法繼續工作。 臨走前,她已經連續幾天帶病工作,辛苦勞勞,抱怨不休,從頭到尾不打招呼的她都沒有缺勤。
公司連續多日拒絕員工病假申請,不僅不厚道,而且涉嫌違法違規-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權”,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休息和休假的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員工不堪忍受而離開公司,這首先是公司的過錯。 彭女士未能做到全勤,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結果。 公司拒絕發放年終獎,無疑是錯中之又錯。
通常情況下,如果不允許員工請病假,公司應該補償,而不是相反,將“強迫”員工視為員工的過錯,並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年終獎。
無論是拒絕讓員工請病假,還是拒絕發放年終獎,歸根結底,涉事企業還是為了節約用工成本,努力實現效益最大化。 這種唯利是圖、冷血的經營行為,本身就是強迫勞動的嫌疑,罔顧員工身心健康,公然無視法律法規。
法院決定提到“規章制度不能機械地、僵化地執行”,實際上重申了乙個基本常識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受法律保護,企業的任何獎懲機制、規章制度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正常的勞資關係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的。 用人單位只有積極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落實休息休假權,員工才有潛心投入工作,積極服從管理,最終實現雙贏。
和這起事件中涉及的公司一樣,原本以為省了一頓開支,但實際上,本來應該發放的年終獎卻不得不支付,面對員工辭職,還要承擔重新招聘、名譽受損的代價,這無疑是不負重失的。
法院對彭女士的判決,不僅是對涉案企業的糾正,也是對廣大企業的警鐘。 缺乏對工人權益的最基本保障,依靠強勢地位壓迫工人,不得不承擔違法的不良後果。
同時,彭女士的成功維權,也為廣大“農民工”提供了典範。 在職場上,當勞動者受到不公平待遇,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時,必須堅決接手法律,遵守法律
*:閉路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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