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智財權局發布關於印發第三批智財權行政保護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全文如下:
國家智財權局關於發布第三批的通知關於印發智財權行政保護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國之發寶字 2023 No. 5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智財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智財權局、四川省智財權服務促進中心及地方有關中心
為深入落實關於全面加強智財權保護的決策安排,統一執法標準,提高辦案水平,加強智財權行政保護指導,經審批,現將第三批智財權行政保護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9-11號)發布。 請在具體工作中參考和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智財權局.
12月 20, 2023.
第三批智財權行政保護指導性案例
指導案例9號
北京市智財權局處理了一起“牙齒復位系統及其生產方法”專利侵權糾紛案。
關鍵字:
行政裁決 提前駁回 另行請求。
案例亮點
在行政審判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宣告涉案專利無效的決定後,主管專利事務的部門可以裁定駁回行政裁決請求。 當事人對專利權無效宣告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決定生效後重新請求作出行政裁決。
基本案情
上海優輝投資諮詢***(以下簡稱請求人)是一種牙齒復位系統及其製造方法(專利號:ZL2011800281870)發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人。2024年11月1日,申請人向北京市智財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指控北京瑞誠醫院管理***愛奇(四川)醫療器械***北京瑞誠醫院管理***瑞泰口腔醫院分院涉嫌侵犯其前述專利權。 經審查,北京市智財權局於同日立案。
2024年1月11日,國家智財權局針對被申請人愛奇(四川)醫療器械***提出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 此時,行政審判案件仍在審理中。
2024年2月1日,北京市智財權局作出裁定,駁回請求人對涉案專利無效的行政裁決請求。
處理決策
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復存在。 在國家智財權局作出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後,北京市智財權局作出裁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裁決請求,並指出,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複核決定已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 申請人可以提出新的行政裁決請求;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智財權法院提起訴訟。
指導意義
為提高專利侵權糾紛行政審判案件的審理效率,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專利行政部門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主管專利工作的行政部門可以先駁回行政裁決請求。 北京市智財權局採取上述“先審駁回、另行請求”的方式快速結案,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了因專利權不穩定而對相關當事人和公眾造成的影響。 體現了行政保護效率與公正並重的特點。
指導案例10號
重慶市渝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智財權局)查處侵犯“東字”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關鍵字:
行政處罰和行政調解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案例亮點
在調查處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使用權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商標執法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糾紛及相關賠償數額進行調解,並將調解協議及其履行情況作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積極消除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因素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並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
該商標(註冊號:3278749)和“東子”商標(註冊號:18634764)的商標註冊人享有涉案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該註冊商標在投訴時合法有效。
王某某向重慶市渝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智財權局)(以下簡稱渝中區局)投訴,稱重慶東威仙老火鍋***(以下簡稱當事人)在店鋪招牌上使用”。
標誌、使用的點菜選單和員工的圍裙上都印有“東字”字樣,涉嫌侵犯其服務,例如第43類“餐廳”。
東子“註冊商標。 2024年8月11日,渝中區局立案偵查。 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權利人還請求渝中區局調解商標侵權糾紛及相關賠償金額糾紛。
2024年9月6日,渝中區局組織雙方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出具調解函,當事人停止使用餐飲服務活動中涉及的商標,並賠償商標註冊人1萬元。
處罰決定
2024年10月21日,渝中區局認定,未經許可在服務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項項下的侵權行為在案件偵查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動停止使用涉案商標,積極履行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情形。 適用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的商標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由渝中區局依法從輕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處3000元罰款。
指導意義
本案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調解”的處理方式,既規範了市場秩序,又在行政程式中回應了權利人對法定民事賠償的訴求,避免了“以罰款代調整”或“以罰代罰”的現象。 在此情形下,行政調解中的當事人可以主動制止侵權行為,賠償權利人,賠償數額作為行政處罰酌處幅度和具體罰款數額考慮的因素,可以認定上述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有害後果。
指導案例11號
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智財權局)查處天津市邁購商管***邁購休閒廣場商標侵權案
關鍵字:
侵權判決 協助侵權並提供便利條件。
案例亮點
市場組織者作為市場管理者,發現商家銷售侵權商品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市場組織者經反覆通知後未採取必要措施,客觀上未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主觀上有允許銷售假冒商品的意圖,實際上為侵權商品的銷售提供便利場所,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侵權行為。
基本案情
天津邁購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購廣場)是一家從事化妝品、服裝、配飾、餐飲、娛樂等為一體的大型商業綜合體。
2024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智財權局)(以下簡稱和平區局)接到舉報,舉報人稱麥溝廣場商戶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執法人員對涉案商戶進行調查處理,要求邁購廣場落實主體責任。 2024年7月至2024年4月,和平區局對麥溝廣場18家商戶處以18項行政處罰,並對麥溝廣場進行了約談。 在與執法人員進行兩次面談後,麥商場知悉市場經營者有侵犯商標行為,但仍未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024年4月7日,和平區局對邁購廣場立案調查。 經調查,邁購廣場已與相關商戶簽訂了反用合同,明確了違反智財權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邁購廣場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因管理不到位未盡到檢查監督職責,經告知、約談後,未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市場商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024年5月21日,和平區局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商標侵權判定標準》相關規定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處罰決定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平區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本案是市場經營者在履行經營職責時疏忽大意,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市場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未予制止,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指導性案例。 本案中,市場組織者作為從事商品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者,在被市場商家告知侵權行為並經過多次約談後,未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市場商品侵權行為。 在確定必要措施時,應當綜合考慮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組織者管理責任、合同約定等因素,判斷其是否採取了在其職責和能力範圍內可以採取的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必要措施包括通知、警告、中止(終止)合同或追究違約責任。 本案中,市場組織者未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主觀上具有幫助意思,其結果與侵權人商標侵權造成的損害相符,最終認定其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