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自願投案自首,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然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是否自願投案自首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這就是辯護律師的專業能力發揮作用的地方。
來自河北某地的吳新元,幾年前通過非正規渠道獲利55萬元。 2024年11月,吳心源和幾個朋友在茶館聚會。到了茶館後,吳心源遇到了他的熟人趙強。 趙強看到吳心源出現,立即前往茶館二樓,向公安機關報告吳心源的具體位置。
趙強報案時,吳心源正好路過二樓,聽到了他向公安機關匯報的內容。 不久,民警趕到茶館,吳心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於同年12月被逮捕。
2024年4月,公訴人指控吳新元犯詐騙罪,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人認為,吳新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捏造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5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1年。
本案辯護律師在一審階段接受委託後認為,根據吳新元的供述和卷宗證據,吳新元已自願投案自首,可以依法減輕處罰,即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自首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報案在現場等候,逮捕時不拒捕,供述犯罪事實的,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
據此,辯護律師指出,本案中,吳心源聽到趙強和公安機關的內容後,行動還是自由的,完全可以離開茶館,避免公安機關的逮捕。 但吳新元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抓捕時不拒捕,其行為構成自首,可以減輕或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吳心源已經自首,可以依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冠嶺律師事務所最近也**發生了一起類似的刑事案件,當事人魏斌作為酒店前台服務員,私下提高了房價,要求客人將錢轉入其私人賬戶,然後通過網上預訂的方式,幫助客人以低價訂房入住, 從而賺取相應的差價,並被指控挪用公款。
冠嶺律師事務所接到案件後,得知辦案民警先到魏斌父母家了解情況,魏斌父母見狀,撥通了兒子魏斌的**,希望他能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 魏斌接到父母後,立即動身前往父母家中,然後隨辦案民警前往派出所接受調查。
律師認為,魏斌沒有與父母同住,辦案民警來到魏斌父母家時,魏斌並不在場,不在**的控制範圍內。 當魏斌的父母通知魏斌時,魏斌主動趕到父母家,將自己置於**的控制之下,然後隨辦案民警前往派出所,期間沒有任何反抗。 魏斌的行為應視為自願投案,構成自願投案自首,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公訴人經審查採納了關玲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魏斌已經自願投案自首,決定不起訴魏斌。
上述兩起案件的自首情形與我們印象中的“自首”不同,但辯護律師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從專業角度給出了委託人自願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並成功幫助委託人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刑事案件複雜多樣,如果有人遇到類似問題,可以及時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