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因其能有效分散用工風險而受到中小微企業的青睞。 實踐中,用人單位責任保險案件在免責提醒、特別約定條款效力、勞動者身份認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爭議。
為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責任保險案件裁判規則,12月29日,東城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用人單位責任保險案件審理***2020-2023》, 介紹近年來雇主責任保險案件的審理情況和審判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
**展會顯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共受理雇主責任險案件121件,佔全部受理保險案件的14件3%。雇主責任保險案件多為用人單位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案件,涉及的企業型別主要包括高空作業、物流運輸、機械加工等。
據東城法院副院長盧超介紹,東城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責任保險案“用人單位用人不規範、投保隨意,導致理賠困難”。混淆同類保險,超額理賠,導致拒付幾率高;對**機構的過度信任,對索賠的鬆懈,導致權利受損”。
實踐中,部分企業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係難以證明在一些行業中,有個人相互關聯,企業實際上並不雇用工人;也有投保時所列職工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不符的情況;有的企業沒有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對保險種類不完全了解,對保險範圍不明確。 所有這些都可能使解決索賠變得困難。 盧超進一步分析,“一些企業對用人單位責任保險的相關情況認識不足,容易混淆工傷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用人單位責任保險,對用人單位責任保險的期望過高,導致拒付幾率高。 ”
此外,庭審中發現,部分中小微企業通過口碑機構獲取保險資訊,對機構過度信任,導致投保和理賠障礙,甚至權益受損。 陸超說。
針對庭審中發現的問題,天壇人民法院院長馮寧建議,企業在購買雇主責任險時,應選擇正規的保險渠道,依法訂立保險合同企業應嚴格執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自身用工事故發生後,企業應妥善處理事故,留存證據,依法向職工支付賠償金,並及時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天壇人民法庭法官黃瑩穎介紹了三個典型案例。 在保險公司以受害人不符合保險條款中對“勞動者”的定義為由拒絕賠償的案件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責任保險中的“勞動關係”不應特指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概念也不應特指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並判給保險公司賠償。在涉及特別約定條款的保險理賠案件中,法院認為該特別約定條款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約定,用人單位主張的保險金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限額,判決保險公司應在約定的保險金額內理賠,不承擔超出部分的保險責任。 在一宗員工高跌保險理賠案件中,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符合保險公司免責範圍的,保險公司在申請時已提醒投保人免責事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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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今天的新聞發布會能夠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讓大家對用人責任保險有更清晰的認識,幫助中小微企業更好地利用用人責任保險降低用工風險,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助力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東城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曾進說。
供稿人:東城法院。
攝影:賈曉藝。
編輯:楊晨輝 郭瑾.
審稿人:張忠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