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簡要案情】。
2024年8月29日,潘某林與顧某輝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顧某輝在德惠市某小區購置潘某林的房屋,總價12萬元,顧某輝當日支付定金1萬元。 2024年9月3日,剩餘的11萬元一次性支付完畢,潘某林開具收據,將房屋交付給顧某輝,潘某林也按約定將房票轉入顧某輝名下。 房子交付後,顧某輝一直沒有裝修。
《房屋買賣協議》第四條規定:“本協議簽訂後,甲方違約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雙倍違約金,乙方違約的,甲方不得退還定金。 第六條規定:“甲方應保證不存在建築物所有權糾紛、無經濟糾紛、無抵押擔保等,否則甲方應承擔一切後果和責任。 ”
2024年5月16日,顧某輝到達涉案房屋時,發現門上貼著逾期欠債通知書。 顧某輝按通知打電話,對方為銀行工作人員,被告知涉案樓房已於2024年5月被案外人張某春抵押,目前還相差1220000元未償還。
顧某輝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將潘某林起訴至德惠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買價款並支付違約金。
[判斷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關於是否應終止《房屋買賣協議》的問題:顧某輝與潘某林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而《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於本案涉案房屋已被外來者抵押在銀行,《房屋買賣協議》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顧某輝請求終止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潘某林同意終止, 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是否應支付違約金問題:潘某林未能保證涉案房屋權屬不存在爭議,無抵押擔保,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故顧某輝要求賠償1萬元的違約金應予支援。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以下判決:1、解除顧某輝、潘某林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2、潘某林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向顧某輝返還12萬元;3、潘某林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向顧某輝支付違約金1萬元。
作者:王新婷,趙爽。
責任編輯:褚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