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是解釋風險的乙個例子
01 案情要點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可保利益,保險合同不成立。
02 案例介紹
2024年1月,鄧為張姨購買了保險公司的孝順卡意外保險,2024年12月,張某因車禍去世。 經調查,未發現被保險人有其他受益人,遂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可保權益為由,駁回了鄧的申請並辦理了終止。
03 案例分析
鄧、張某為姑侄,不具有《保險法》規定的可保利益。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害關係的,合同無效。 保險公司對本案不予賠付的決定符合《保險法》的規定。
04 案例啟示
消費者在為受撫養人購買保險時,首先要清楚自己與被保險人的關係,並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以免發生意外事故時因合同無效而無法獲得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