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加了乙個關於《勞動法》的討論:上海有一起案件,職業工資造假!上海某職業團夥入公司兩年騙工資,月掙1萬多元。
海報新聞發起的這次討論認為,資訊是真實的。
利用非中性術語
在公司工作了兩年,這是怎麼做到的,底盤是什麼?
如果試用期過了,公司主動解雇員工,做兩個月的工資補償,如果員工工作了十年,則增加十個月的工資補償,本條款的出發點當然是為了保護員工的利益,避免惡意解雇員工;但是,這些條款是單方面保護。
如果員工不符合企業的要求,就存在蓄意破壞,甚至像上海的情況一樣,實施惡意的工資欺詐,一經轉正,考驗人力資源經理的承受能力,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然後是兩個月的非勞動收入;這不符合社會公德,也不利於勞資關係,更不利於經濟發展,缺乏《勞動法》範圍內的細則和限制性條款。
這可能就是許多專家和公司呼籲修改《勞動法》的原因。
老闆需要認真學習習勞動法
還有一種情況是,員工可以利用小老闆們對《勞動法》的無知,主動宣告不簽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工資,本來是月薪8000,年底惡意辭職。
雖然一開始合同沒有籤,但這是雙方的約定,老闆也是老實的,不按照約定少發就行不通了。 法律就是法律,但這顯然是乙個不好的結果,這說明《勞動法》確實需要修改,必須保護員工的基本利益,但法律的核心價值是正義,否則會導致很多不必要的勞資矛盾,企業也會有強烈的逃避《勞動法》的衝動。
馬斯克的選擇
有這樣乙個傳聞,馬斯克來中國建廠,國內一位人力資源候選人告訴馬斯克乙個可以節省數百萬美元的計畫,這就是現在企業常用的“勞務派遣”,這當然不利於廣大工人。
幸運的是,馬斯克拒絕了這個計畫。
然而,這也說明了執行《勞動法》的困難。
問題是兩面性的,對於企業來說,不交硬體保險就要重罰,這是最低限度的社會責任,但是,既然已經交了硬體保險,賠償金不就全部讓企業承擔了嗎?社保金融也有責任嗎?尤其是在經濟形勢不好的時候,《勞動法》對企業來說也是一座大山。 另一方面,限制必須是中立的,如果員工因為偷懶而被解雇,有沒有資訊披露制度,就像上海的情況一樣,公司兩年,太瘋狂了,它的成功說明勞動法還存在漏洞,相關部門應該做點什麼。
《勞動法》是勞動關係的公平保障,不應讓它成為壞人的工作場所。
必須強調的是,《勞動法》的修訂必須在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而能做的就是加強中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