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以食為天,食為先。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事件。
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確立了“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但在實踐中,存在一種現象,即現有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購買並維權, 甚至產生“專業打假者”等團體。長期以來,對於是否支援這種“明知買假”的行為一直存在爭議。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四起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從支援消費者維權和支援日常消費範圍內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兩個方面入手,統一了相關案件的裁判規則, 引導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引導消費者合理維權,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通過固化假貨來杜絕購買假貨。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通俗地將明知產品不達標,仍購買並維權的購買者的行為稱為“明知買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經營者賠償價格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 如上所述,法律確立了“一退十賠”的懲罰性賠償規則。
由於食品藥品的特殊性,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釋,明確了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購買者知道食品或者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但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一裁判規則對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在實踐中,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個人購買者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上述規定,大量購買遠遠超出日常消費需要的食品,通過擴大“一”、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的目的。 導致一些生產經營者“責任太少,責任太多”。此舉背離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引發了公眾對“明知買假”是否應予支援的爭議。
面對爭議,人民法院堅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為處理食品安全糾紛的首要價值取向。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依法支援了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嚴厲打擊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明知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於'假冒'和'賣假',矛盾的根源在於違法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如果“假”和違法行為得到糾正,“明知買假”現象自然會消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謝勇法官說。
類案裁判統一規則。
確定原告維權動機,是“明知買假”行為是否應予支援的主爭論點。 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於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不一致,類案裁判不統一,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影響了制裁對假冒偽劣產品生產銷售的影響。
為消除糾紛、統一規則,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消費者要求懲罰性賠償,為保障食品安全、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例如,在沙某訴安徽省食品科技網商合同糾紛案中,原告沙某首次購買了30盒“黃芪大麥餅乾”,簽字後發現餅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三次購買了40盒、60盒、100盒“黃芪大麥餅乾”。 后沙以產品中新增黃芪粉違反相關規定為由,起訴經營者退還總價款4176元,並支付相當於價款10倍41760元的賠償金。
審理此案的法院認為,沙某首次購買30盒“黃芪大麥餅乾”未超出日常消費的合理需要,其就該部分餅乾的懲罰性賠償主張應予支援。 然而,在接到第一筆餅乾訂單並確認餅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沙某在兩個多月的時間裡多次從同一商家購買了大量相同的餅乾,共計200盒。 綜合考慮涉案餅乾保質期及普通消費者平時生活消費習等因素,沙某額外購買超出日常消費正常需要,其額外購買餅乾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不予支援,故法院判決支援沙某首次購買餅乾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謝勇表示,在個人、家庭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符合消費者維權精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 有利於打擊和遏制非法經營活動,保護人民群眾“舌尖安全”; 可以避免形成過度激勵,防止以維權為名的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
堅守食品安全底線。
最高人民法院在劃定裁判標準的同時,通過典型案例的發布,再次強調,人民法院始終依法打擊違法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特別是生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有毒有害食品。 以及“三不”食品。
例如,在郭某訴某業務部門案中,人民法院明確了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假冒註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十倍價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案情,郭某某向某業務部門購買了某品牌白酒2支12瓶,支付11160元; 幾天後,郭某又買了2件12瓶白酒,付了10937元。 後來,郭某懷疑自己購買的白酒是假的,並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案。 某酒類企業出具鑑定證書,表明上述品牌白酒並非由該公司生產,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產品。 郭某起訴某業務部門,要求退還購買價款,並支付購買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審理該案的法院認為,某經營部門銷售的某品牌白酒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並標註了生產者虛假的名稱和位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經營部門作為食品經營者,不能證明其合法且未履行購買審查義務的,應當退還貨款並承擔其銷售食品的懲罰性賠償。 郭某購買白酒屬於日常消費行為,他要求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應予支援。 因此,法院判決某業務部門應向郭某退還22097元,並支付郭某220970元的賠償金。
如果違法行為被問責的概率較低,違法行為的成本較低,則容易形成負激勵,難以有效遏制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 司法機關在支援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需求和家庭範圍內要求懲罰性賠償的同時,對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打擊和遏制力度並未放鬆。 謝勇說。
謝勇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圍繞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法適用等問題,重點開展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動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在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中的作用; 二是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配合,暢通溝通渠道,完善協調機制,形成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的合力; 三是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提高人民群眾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違法行為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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