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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華。
審判依據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8日,安徽省某文化媒體與洛陽某縣裴女士簽訂《抖音簽約代理業務合同》,約定媒體公司將繫結裴女士的抖音店鋪公眾號,並確保繫結成功,合同期限為5至7個工作日, 代理報酬為21500元,裴女士將在賬戶繫結成功後1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支付費用。
合同簽訂後,傳媒公司積極開展代理工作,為裴女士的服裝店鑑定藍V標識和門店賬號。 7月12日,在按照合同約定順利完成公眾號繫結後,傳媒公司工作人員在微信群聊中向裴女士傳送了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碼,但裴女士一直沒有付款。 次日,工作人員向裴女士發出《終止協議通知書》要求收取款項,但遭到拒絕。
該傳媒公司委託洛陽律師事務所向裴女士住所地洛陽市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件處理
裴女士拒絕支付報酬,認為傳媒公司違反了合同,應賠償她的損失。 該人士辯稱,合同簽訂後,裴女士根據合同向安徽某文化媒體提供了所需資訊。 2024年7月12日,傳媒公司工作人員突然告知,並非裴女士繫結的抖音官方賬號,而是另乙個人才混雜的商業賬號,未事先徵得裴女士的同意,導致雙方簽訂《抖音簽約代理業務代理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 根據合同第二條,“甲方應在抖電公眾號繫結成功後1個工作日內支付代理費。 “目前這家傳媒公司沒有成功繫結鬥笛官方賬號,其違約行為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所以不應該支付代理費。 此外,還主張傳媒公司應將裴女士的賬戶恢復到原狀,並承擔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由於繫結行為錯誤,解綁“達人-混合企業賬號”需要等到2024年1月8日,導致裴女士半年經營虧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在有償委託合同中,因受託人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在無償委託合同中,由於受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委託人遭受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越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傳媒公司應當依法賠償因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失。
洛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收集證據證明,裴女士的店鋪為個體戶店鋪,不具備公司經營資格。 根據抖音平台《店鋪公眾號繫結實施細則》第3條第二條規定認證資訊為店鋪賬號,安徽某文化媒體根據合同約定於7月12日完成了對鬥笛官方賬號的繫結,裴女士應支付報酬。 裴女士未支付報酬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報酬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並要求裴女士支付報酬21500元及相應利息。
案件結果
本案審理後,一審判決如下:被告裴女士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安徽某文化傳媒支付報酬21500元,利息按2024年7月1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起計算,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國家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計算。
判決生效後,安徽省某文化媒體向千里之外的廣發洛陽律師事務所郵寄了一面錦旗,上面寫著:“優質服務人民,敬業擔當,律師模範”。
辦案律師:劉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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