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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華。
審判依據
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因過錯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31日0時10分許,姚某駕駛一輛小型汽車在益陽縣某公路上行駛時,與陳某同向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相撞,前方左轉,造成陳某、沈某、鄭某受傷。 電動四輪車的乘客。事故發生後,姚先生離開現場,於當天上午10時前往益陽縣交警大隊交代情況。 交警大隊經調查出具證明,認定姚先生無主觀逃逸、無酒駕等違法行為,認定姚某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電動四輪車乘客鄭先生受重傷,事故發生後被送往醫院**,姚先生預付了9萬元。
鄭先生的妻子三年前因事故致殘,持有殘疾證。
案件處理
辦案律師董曉英認為,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由侵權方承擔。 因此,鄭先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交通保險限額內賠償,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承擔差額,小車司機姚先生承擔差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受撫養人的贍養費。 受撫養人是指依法有義務贍養受害人或喪失工作能力且沒有其他生計的成年近親屬的未成年人。 事故發生前,鄭某妻子殘疾無行為能力,還有其他人需要承擔贍養義務。 董曉英律師主張,鄭先生妻子的受撫養人的生活費應按五分之一計算,共計10,3573元,得到法院的認可。
法醫鑑定所對鄭某的傷勢進行鑑定,其頭部受傷的傷殘等級為10級腰椎骨折殘疾等級為 10 級。
法律團隊計算出,鄭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住院餐費、護理費、失工費、傷殘賠償金、受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交通費等,共計24517159元。
案件結果
該案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如下:保險公司賠償鄭某15517159元。 (減去姚先生墊付的金額)。
律師:董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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