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男)和周(女)是夫妻,並於2024年9月生下兒子徐曉謀。 2024年5月,徐曉謀被醫院診斷為神經節細胞神經母細胞瘤,入院手術**,2024年6月出院。 出院後,徐某不顧孩子的病情堅持要求離婚,並同意周撫養徐曉謀。 離婚後,周四處就醫,經過多年的精心照料,徐曉謀如今**。 2024年,周再婚,2024年生下兒子,現任丈夫工作收入穩定,兩人與公婆同住。 徐某認為周已經再婚生了第二個兒子,經濟拮据,無暇顧及許曉謀,經濟條件優越,時間精力充裕,於是起訴法院,要求改變徐曉謀對他的贍養費。 在訴訟中,徐曉謀的繼父承諾夫妻倆會幸福生活,他和許曉謀相處得很好,他願意和周一起撫養徐曉謀。 徐曉謀說,他願意和繼父、母親和弟弟一起生活。 徐曉謀學校的老師也說,周平時關心徐曉謀的習。
評審結果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判斷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時,除物質條件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父母的思想、道德、情感因素、子女意願等因素。 徐曉謀被確診癌症後,徐某堅持選擇離婚,這不僅讓徐曉謀失去了原本有利於就醫的家庭環境,也讓周陷入了獨自撫養孩子的困境。 離婚後,周有勇氣承擔比普通單親媽媽更艱難的育兒責任,經過多年的悉心照顧和陪伴,徐曉謀成功了。 雖然周已經再婚生子,但再婚家庭成員關係融洽,經濟收入穩定,可以滿足徐曉謀正常生活、學習和習的需要。 周和徐曉謀攜手走過了人生最艱難的階段,形成了形影不離的母子關係,直接監護權不宜輕易改變,徐曉謀在訴訟中表達的繼續與周生活的願望應該得到尊重。 因此,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以上案例**: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最佳視點
獲得撫養權是乙個複雜而敏感的問題,涉及許多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父母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職業、經濟能力和生活條件,以及父母的教育理念和家庭環境。 在撫養權爭奪戰中,女性配偶往往因經濟實力、婚姻狀況等因素而處於不利地位。 因此,本文將從保護弱勢女性權益的角度出發,分析有關監護權認定的相關規定,以期為女性取得監護權提供一些參考和建議。
母親的作用對子女的發展很重要。 母親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往往扮演著多重角色,包括照顧者、教育者、情感支持者等。 這不僅是因為女性通常更有責任感,還因為她們在撫養孩子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和作用。 因此,幼兒監護權的所有權也趨向於女性,不同年齡的兒童監護權歸屬標準不同,具體如下:
兩歲以下兒童:原則上都是由母親撫養的,如果出現不適合撫養的情況,父親可以撫養;
年滿兩歲但未滿八歲的兒童如果父母協商不成,法院應根據“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則確定監護權的歸屬;
年滿 8 歲的兒童:父母雙方有條件扶養時,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願,由子女決定撫養權的歸屬;
雖然法律在撫養幼兒方面給予女性一定程度的優先保護,但在審查子女的撫養權時,需要考慮的事項很多,法院不僅要權衡女性的天生優勢,還要權衡更多對子女成長有實際影響的因素, 如下:
、物質條件和情感需求:
在監護權案件中,物質條件是乙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然而,除了物質條件,情感需求也同樣重要。 父母的思想道德因素和子女的意願都是影響獲得監護權的重要因素。 在本案中,徐某和週是夫妻,共同育有一子許曉。 然而,孩子病重後,徐某選擇了離婚,放棄了撫養孩子的責任。 周勇敢地承擔起這個責任,經過多年的努力和照顧,他幫助孩子成功戰勝了疾病。 在這個過程中,周表現出了強烈的母愛和責任感。 她不僅為孩子提供物質支援,還為孩子提供精神上的安慰和陪伴。 雖然徐某在經濟條件上可能更有優勢,但他選擇在孩子最需要他的時候離開。
、孩子的願望和成長環境:
在監護權案件中,孩子的意願和環境是法院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孩子的願望反映了他們的情感需求和發展需求,而他們成長的環境直接關係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來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徐曉謀表示,他更願意和繼父、母親和弟弟住在一起,這無疑是乙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同時,學校老師還表示,周平時關心徐曉謀的習,這也是乙個積極的資訊。 法院在判決中綜合考慮了這些因素,認為周的再婚家庭關係和睦,經濟收入穩定,可以滿足徐某正常生活、學習和習的需要。
,父母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
父母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也是法院考慮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院會考慮父母是否有不良嗜好、是否有犯罪記錄等,確保孩子能與品德好、行為習的父母一起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發展。
編輯|閆立山.
設計|江繼濤.
審計|唐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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