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介紹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公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立遺囑來規劃自己的死後遺產。 由於我國大多數家庭仍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夫妻共同立遺囑的做法在民間較為普遍。
新聞內容
李叔叔和鄭太太是夫妻,育有兩個兒子,分別是大兒子李飛和次子李明,李明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長期住院**,他沒有配偶,只有乙個女兒李振(以上均為化名)。 李大爺和鄭太太和李明父女生活了很久,經常擔心李明和李珍未來的生活保障,於是商量著一起立遺囑。
2024年10月,李叔叔寫了乙份《遺囑》,稱李明和鄭太太共同擁有的房產將由李明父女共同繼承,李叔叔和鄭太太共同簽署了《遺囑》,鄭太太於2024年8月去世。 2024年2月25日,李叔叔再次寫“遺囑”,稱涉案財產由李明父女共同繼承。 李叔叔於2024年5月去世。 隨後,李震於2024年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宣告》郵寄給李飛叔叔。 現在李震、李明和李飛對上述遺囑繼承有爭議,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遺囑的效力、李震接受遺贈的表述是否有效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遺囑是在李叔叔和鄭夫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立下的。 遺囑中的“我方購買”和“我方約定”等字樣,以及夫妻雙方的簽名,可以看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處分。 因此,遺囑是以夫妻雙方名義訂立的共同遺囑,由夫妻一方撰寫,但由夫妻雙方簽字並註明日期。 由於遺囑具有共同屬性,不能以遺囑的形式要求來判斷遺囑的有效性,且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可以認定遺囑合法有效。
法院裁決
法院認為,李叔叔與鄭夫人於2024年10月共同訂立的《遺囑》與李叔叔於2024年2月訂立的《遺囑》均合法有效,李臻也明確表示打算在法定期限內接受遺贈。
最佳視點
在上述案例中,死者李叔叔前後立了兩份遺囑,引發了遺囑效力的爭議,而李叔叔和鄭太太在遺囑中沒有明確說明如何執行遺囑,造成了繼承人之間的分歧。
因此,遺囑的建立和優化非常重要。 在立遺囑時,死者應明確遺囑的內容,並且必須清晰,避免描述含糊不清。
編輯|陸蓓蓓.
設計|江繼濤.
審計|唐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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