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亂穿馬路、亂扔垃圾、隨地吐痰。 市民在街上無意中聽到上述行為,可能是被街拍“突擊隊”拍到並貼在微博或電視**上。 某地方環境交通、城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開展微文明街拍,採取拍攝市民發現時自覺將垃圾扔進垃圾桶的文明行為視訊的方式,定期通過電視進行公示和播放, 官方微博等,每月獎勵10名文明市民。這種微文明的街頭攝影延伸到亂扔垃圾、隨地吐痰、過馬路等不文明行為。
活動除了執法人員的街拍外,還開設了新的欄目,收集網民拍攝的不文明行為,定期篩選後在網路上公開**。 第乙個**是主動將垃圾扔進垃圾桶的市民和亂穿馬路的市民,前者領取紀念品,後者是抱著孩子在非斑馬線區過馬路的婦女,被在場的執法人員拍照記錄。 走在街上不知道什麼時候被拍照,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私隱?會不會構成侵權?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共執法和私隱權保護的邊界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相關部門的執法人員通過拍攝視訊記錄了市民在街上的文明和不文明行為。 首先,有關部門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樹立榜樣,鼓勵他們文明行事,做文明人,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做法的合法性仍有待商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權、名譽權、私隱權等人格權,如果有關部委和執法人員或公民網民在電視、網路上披露他人的不文明行為,損害他人名譽,就容易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同時,由於網路資訊具有廣泛的傳播渠道、易於獲取、易於儲存等特點,如果**在網路上發布,可能會被他人惡意使用,因此如果您選擇**,為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權和私隱權,應標上馬賽克。
如果公民發現自己被拍照,認為自己的人格權受到了侵犯,如何維權?《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訴訟時效的規定不適用於受害人要求停止侵權、消除障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正式道歉的權利。 由此可見,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途徑是制止侵權、排除阻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正式賠禮道歉等,這些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第一,停止侵權。 刪除相關**和微博,防止侵權後果進一步擴大。 二是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如果該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譽權,造成其社會評價下降的後果,可以要求侵權人在報刊或網際網絡上發表公開宣告,糾正受害人的內容,以消除負面影響,恢復受害人的名譽。 第三,道歉。 它是指侵權人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向受害者道歉以獲得寬恕的一種責任形式,可以公開或私下進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維權期限,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維權請求的時效期限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權利人的延長期限。 但是,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主張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正式賠禮道歉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也是《民法典》加強人格權保護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