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是公司高管,月收入10萬元,算得上是金項圈。 結婚後不久,他就發現前女友懷孕並生下女兒,陳先生和前女友達成協議,每月給女兒支付2萬元的子女撫養費,直到女兒18歲。 陳先生付了4年錢後,再也沒有再付錢。 前女友以女兒的名義起訴法院,要求按照協議繼續演出。 法院支援了孩子的訴訟請求。
陳先生的妻子得知此事後,妻子也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法院判決,理由是陳先生婚後賺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2萬元子女撫養費過高, 侵犯了夫妻作為妻子的共同財產權,但最終並未得到法院的支援。
從法律上講,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律義務。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 非非婚生子女的,由親生母親或父親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撫養標準參照子女收入的20%至30%確定。
以陳先生的收入來說,每個月2萬元就夠滿足這個範圍了。 雖然陳先生的婚姻所得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陳先生也有權支付其個人所得的處分費。 而在每個月的2月,不超過夫妻共同收入的一半。 陳先生的法定責任是贍養子女。 只要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沒有被惡意轉移,而且錢在他支付能力範圍內,陳先生就要支付子女撫養費,妻子無權要求返還。 因此,法院不支援妻子的主張。
如果陳先生未來收入遠低於10萬元,無力支付2月份的月供,可以協商調整子女撫養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