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平台是建築物中專為暖通空調、空調、管道和電氣裝置和施工人員操作而設計的空間平台。 裝置平台的結構形式通常是與室內不相連的空間,與室內相通的空間被視為陽台,也存在相鄰幾戶共用乙個裝置平台的情況。
根據北京當地標準《住宅面積測量技術規程》(DB11 T661-2009),陽台與平台的區別在於,無論底板是借助下屋面還是獨立懸臂,無論底板是房間還是陽台,平台上方的有蓋的就是陽台, 而未覆蓋的則視為平台,全封閉陽台根據其周邊水平投影計算整個建築面積。陽台寬度或陽台深度不小於0時有屋頂的非封閉陽台在60m處,陽台不計入建築面積。
因此,裝置平台與陽台的區別一般分為以上兩個方面,一是是否與室內相連;二是有無頂蓋。 在商品房的預售或售中,有一種營銷方式是改造裝置平台,增加套房面積,將裝置平台作為“免費區域”,以增加房地產的吸引力或競爭力。 後期,當裝置平台在建築面積計算、房價計算等方面受到監管部門整改的行政處罰,甚至開發商的營銷方式時,購房者與開發商就裝置平台容易產生糾紛。
1、裝置平台是否應包括在施工區域內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房地產測量規範》(GBT 17986)。1-2000)8.2.3、“作業平台、裝卸平台和利用建築物空間放置箱罐的平台”三項規定不納入施工區域範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專案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第三條0.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專案不計入建築面積: ......5、平台為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裝卸平台、安裝箱和儲罐。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專案建築面積計算標準(徵求意見稿)》第三條2.24.規定下列建築物、建築構件和構築物不計入面積: ......5、建築物的裝置平台、操作平台、進料平台,建築物內的箱罐平台;它不包括在建築面積中。
根據當地情況,對於是否應計算裝置平台的施工面積也有相關規定。 例如,《天津市飄窗、裝置平台、陽台建築面積規劃計算規則》(桂監字2024年第584號,已失效)第四條規定,裝置平台是指對外開放用於空調室外機、熱水機組等裝置的擱置、維修且不與內部連線的室外空間建築的空間和陽台。戶用集中制冷熱水供應裝置平台應根據安裝使用要求確定,但面積應小於4平方公尺,制冷熱水裝置平台面積各不超過1平方公尺,數量不得超過主樓空間數量。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裝置平台將不計入施工面積不滿足上述條件且部分超出規定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指標。
台州市建設規劃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建築飄窗及裝置平台設定的通知(臺監規2024年第277號):
1)裝置平台是指對外開放用於室外空調機組、熱水機組等裝置的擱置和維護的室外空間,不與建築物的內部空間和陽台相連。
2)裝置平台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裝置平台深度不得大於21 公尺;2、每層裝置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大於1 3層所有陽台(包括入口平台、遊廊、裝置平台等)的水平投影面積;3、裝置平台應集中設定。 如確需分散設定,安裝數量不得超過套房內客廳數量(指臥室、客廳、書房、餐廳等獨立室內客廳)。
3)符合上述要求的裝置平台不得納入施工區域;對不符合上述設定要求的裝置平台,按裝置平台1 2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並計入容積率指標。
綜上所述,裝置平台是不與建築物內部空間和陽台相連的室外空間,不計入施工區域。 但是,也需要考慮和關注器械平台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對器械平台標識的標準。
2、裝置平台是所有者共享還是獨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差異權屬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門為特定房屋規劃的露台和其他物品,在銷售時已按照該房屋的規劃列入特定房屋的買賣合同的,應視為是前款所指排他性部分的組成部分。 因此,要確定它是否是業主的專屬部分,有必要看: 1.在規劃方面是特定房屋的專屬2、在銷售時,應按計畫列入銷售合同。 一般來說,裝置平台是向外界開放,不與陽台相連的室外空間,屬於業主。 如果空間按規劃與建築物內部空間相連,而具有建築面積的陽台按投影面積計算,則屬於業主專用面積。 但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如果屬於規劃中的排他性部分,並不意味著業主可以隨意進行改造和建設。 業主不得違反屬於專用部分的裝置平台原有規劃設計用途,並事先徵得相關職能部門的批准後方可進行。
在蘇0621民初3243號案中,根據法院依職權向海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的涉案房屋7層至30層竣工圖展示,被告房屋儲藏室北陽台、西牆、原告房屋東牆標註為“裝置平台”, 並在上述兩面牆上標註了“K2”空調預留孔(空調孔實際上是預留用於現場勘察)。基於此,可以確認裝置平台具有雙方所有者共享的功能。 通過現場勘察,裝置平台原來三面有牆,北側為空地,其功能具有為業主放置空調機組的功能,即裝置平台兩側的業主擁有使用權。 因此,認定該裝置平台屬於業主,不屬於被告的專屬區域。
3、開發者擅自修改裝置平台“自由區”
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以“區域贈送”的營銷方式吸引客戶、宣傳市場,通過贈送裝置平台、陽台等方式增加戶套面積,並通過宣傳冊、沙盤、銷售人員介紹等方式進行展示。 這將增加該物業的吸引力和競爭力。 但這種公示是否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否被認定為開發商的合同義務,需要根據工程銷售情況和合同情況綜合判斷。 因此,在開發商非法裝修的情況下,買方面臨更大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4年修正)》(法釋2024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品是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對商品房及相關設施在商業範圍內作出的說明和承諾的住房開發規劃是具體確定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住房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說明和承諾,也應是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2024年蘇0621民初3243號案中,兩被告聲稱自己有權單獨使用裝置平台,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供了蓋有專用章的平面圖(影印件),供房屋建設單位參考, 海報截圖和“住宅捐贈區域描述”(影印件)。對此,法院認為,商場公司在出售涉案房產時向業主發出的海報中,兩被告所購房屋的平面圖並未表明裝置平台已納入戶型範圍,此外, 海報上明確寫明:“本印刷品僅為要約邀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以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為準。 在被告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裝置平台使用權屬於被告雙方。 兩名被告人持有商場公司發給他們的《住宅捐贈面積說明》影印件,並主張其有權單獨使用涉案裝置平台。 無論《事實陳述》是否真實,就其內容而言,其涉及捐贈區域的內容不合法,《事實陳述》對兩被告人有權單獨使用裝置平台的抗辯不具有證明效力。
此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開發商對裝置平台的宣傳可以作為合同內容,但如果宣傳與方案不一致,買方也不能主張開發商履行了合同義務或裝置平台專有權,只能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例如,根據規劃局批准的施工圖紙,樓盤的裝置平台應為不與室內相連的封閉空間,但開發商為了增加宣傳賣點,在外牆上加裝窗戶,開啟門,將其改造成與室內相通的空間。 如果開發商擅自對裝置平台進行改造,導致該部分被納入建築面積並計入房屋價格,買方可以拒絕支付該部分房屋的價款。
四、屬於業主的裝置平台自行改造可能產生的風險
開發商交付房屋後,業主改變裝置平台的規劃用途和結構,自行封閉陽台,不僅侵犯了業主的共有權,還需要對其他共有人承擔侵權責任,還存在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
1、業主自行封閉裝置平台造成的行政處罰風險
裝置平台一般用於放置空調室外機,承重標準低,裝修後會封閉改造成室內使用,會增加裝置平台的承重,存在安全隱患。 在蘇06興中(2018)192號案中,法院認為,江的建設行為本質上是未經規劃許可,在空心天井外安裝鋁合金窗,借助法定建築的牆壁封閉封閉空間。 裝置平台屬於業主共用部分,封閉式裝置平台與江住宅融為一體,不僅客觀上增加了私密部分的面積,改變了小區原有的設計和規劃以及建築原有的立面,而且可能造成安全隱患,屬於違法施工行為。 江的施工行為不屬於仍能採取糾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因此應依法拆除。
2、業主自行改造裝置平台,侵犯他人權利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9個是發展商在每棟房屋專用部分的相應外牆上放置空調的裝置平台,供業主使用,可以滿足各自的需求。 規劃圖紙顯示,涉案裝置平台上只能放置兩台空調,放置三颱機組存在安全隱患。 原告王某為擴大自身專屬空間,自行改造裝置平台,占用季某合理使用空間,不應認定為善意、不公平的行為。 海寧法院認為,本案涉案裝置平台屬於建築物所有人的共有部分,共有部分的使用是業主行使專有權的合理延伸,但業主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是合理使用,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一方面,裝置平台違章改造不符合規劃設計,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如果開發商將裝置平台改造成贈品出售,一旦立案,大多會涉及買受人的集體訴訟。 在建設、擴建、改造商品房時,裝置平台應按計畫實施,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