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公司通過網上交易平台競投某手錶。 拍賣公告明確指出,“手錶的外觀是原創的,原創品牌; 手錶機芯是背面,而不是原始品牌”。 然後,公司通過平台提供的線上競價系統完成產品**的確定,並與出價最高的人完成交易。 購買者收到手錶後,認為網上拍賣的手錶是假貨,不是原裝產品,構成消費者欺詐,並聲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第55條的規定,應要求銷售者退還一賠三。
那麼,網上競價是否受《拍賣法》的監管? 線上競價和線上交易(電子商務)之間有什麼關係? 線上競價買家可以成為消費者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適用於網上競價交易糾紛的條件是什麼?
在回答上述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線上競價交易的發展及其模式。
一、網上競價交易的發展與模式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網路競價交易與網際網絡工具相結合,呈現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第 1 階段:線上競價已成為電子商務的主要機制。 2024年,中國第乙個C2C電子商務平台“eBay”出現,模仿eBay,採用競價銷售機制,即賣家在平台上銷售自己的商品,設定起拍價和固定的競價截止日,買家加價參與,倒計時結束時,出價最高的人獲勝。 後來,基於對交易效率的考慮,平台開始採用固定價格的銷售方式(以固定的***
第二階段:網路拍賣已成為拍賣機構(具有拍賣師資格的企業)探索線上自營業務的一種嘗試。 傳統拍賣機構自建**,採用網際網絡+拍賣模式,拍賣機構在拍賣活動中提供專業的拍賣服務,與傳統拍賣模式、競價、文物藝術品等標的物較貴的藏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傳統拍賣並無二致。
第三階段:網上競價已成為司法拍賣的主要方式。 隨著網際網絡交易的發展和技術的日益成熟,人民法院開始探索利用新技術進行網路司法拍賣的可能性。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進行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年第18號),將網路司法拍賣(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網路拍賣平台,通過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分財產)作為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 4 階段:線上競價已成為交易相關資產類別的重要方式。 2024年以來,隨著網路司法拍賣模式的法律認可和實踐成功,市場上有資產處置需求的行政機關等主體開始關注網路競價交易,以解決傳統資產處置效率低、覆蓋面小、拍賣佣金高、法律風險高等問題。
在模式上,網上競價交易一般由賣方(商品競買人或產權提供者)通過平台的電子軟體系統進行,設定起拍價和固定的競價截止日,由買方競價參與,倒計時結束時,賣方與出價最高的人達成交易, 所以它也被稱為“線上拍賣”或“線上拍賣”。除拍賣機構通過網際網絡進行拍賣活動外,網上競價交易沒有《拍賣法》所稱的完整拍賣形式。
2、網上競價交易與“拍賣”的關係。
這裡所稱拍賣,是指依照《拍賣法》的規定進行的拍賣活動,既與網上競價交易有關聯,又有區別。
《拍賣法》是否適用於網路競價交易糾紛,需要明確網路競價交易與“拍賣”的關係,不能簡單地回答是或否。
《拍賣法》於2024年10月頒布實施,期間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24年12月28日,首次修改,刪除了《公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內容; 2024年4月24日進行第二次修訂,對《拍賣人》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調整,將《拍賣企業設立許可證》修改為《拍賣人》從事拍賣活動的許可證,實質上將原來的前許可證改為許可證後許可證,即將營業執照簽發前的許可證修改為營業執照頒發後的許可證。 也就是說,申請人需要憑公司的營業執照向許可部門申請拍賣許可證,而不是向許可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拍賣法》經過兩次修改,均未涉及網路拍賣,基本結構仍為2024年的原始狀態。
根據《拍賣法》第三章的規定,拍賣的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和買受人,因此,《拍賣法》規定的拍賣活動由拍賣人代表委託人組織,由拍賣人主持,最終在競買人的參與下與出價最高的買受人達成交易。 雖然網上競價交易也是以競價為基礎,最終以最高出價與買受人達成交易,但並不存在《拍賣法》所規定的完整形式。 在網上競價交易中,除拍賣人通過網際網絡進行的拍賣活動外,既沒有委託人,也沒有拍賣人,也沒有拍賣人。 就平台而言,競價商品或產權的提供者與平台上的經營者並無區別,只是“進入”平台的主體。 平台提供者不是拍賣師,不存在受委託人委託的問題,而只是提供交易的平台服務。 甚至拍賣公告也是由競買人或產權提供者(如法院)自己發布的,而不是由平台發布的。 參與競買的購買者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消費者,不需要特殊資格,即使有,也由競買標的物或產權的提供者設定,定金的支付也是通過網路軟體服務功能實現的。
網上招投標交易的特點是:一是範圍大,包括廣告招投標排名、金融產品集體招投標、招投標甚至招商洽談等活動; 二是交易主體範圍廣泛,不僅限於經營者,還包括國家機關,如法院、行政機關等,也可以參與網上競價交易。 因此,不排除網路競價交易處於與“拍賣”競爭的狀態。 例如,線上競價交易中對標的物的識別和評估,以及拍賣公告、標的物的展示以及標的物的真實性、缺陷或質量的描述,都用於線上競價交易。
因此,網路競價交易中的爭議解決不能一概而論,符合拍賣法相關規定的標的物的真實性、瑕疵或者質量描述要求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等規定,不能認定為假冒產品,也不能不足以構成消費者欺詐。 此外,在網路競價交易中,商品提供者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並因此產生爭議的,平台方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移送有關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不得按照普通平台消費者投訴處理。 國家機關不是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不適用。
三、網上競價交易糾紛處理
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並不侷限於經營者和消費者兩大主體。 凡進入市場進行商品或產權交易的主體,均為市場交易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非營利機構和自然人。 網上競價交易是網上交易的範疇較廣,有的已經超出了《電子商務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範經營者與消費者關係的法律範圍。 因此,網上競價交易是一種特殊的網上交易,並不僅僅指《電子商務法》及其配套部門規章和《網上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所指的電子商務(網上交易)活動。
網路競價交易構成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關係的,適用《電子商務法》和《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但是,即使網路競價交易構成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關係,仍需具體分析由此產生的糾紛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約束。
一般而言,網路競價交易糾紛應區分以下情形,並適用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1)出賣人為國家機關或者非經營性貨物或產權交易主體,包括已被清算的公司、企業,前者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後者依照《民法典》和其他規定辦理。 它們均不受經營者市場交易法律法規的約束。
根據《企業破產法》、《公司法》等規定,如果公司被責令關閉或者破產,自行決定關閉,進入清算程式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清算不屬於經營行為。 但公司、企業清算處置的商品屬於公司生產經營的商品,應適用《產品質量法》等規定,但如存在保質期、瑕疵等情形,應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 部分適用情形除外。被清算的公司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繼續生產、購置新貨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作為違法經營行為查處,屬於單獨的法律關係。
2)具有拍賣師資格的企業通過自建**進行網路拍賣的,按照《拍賣法》的規定辦理,不適用經營者市場交易法律法規的規定。
拍賣人通過第三方網路競買平台與其他網路競買主體的活動無差異,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一項、以下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3)賣方為經營者,買方競標日常消費的,適用經營者市場交易的法律法規,但還需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1、投標專案為特定商品或二手商品,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與本文開頭的案例1一樣,競買標的物為組裝商品(法律不禁止的商品),並在拍賣公告中進行了說明,因此不能認定為不合格或假冒產品。 換言之,只要明文明示並在法律範圍內,法律並不禁止假冒商品和其他商品**。
需要指出的是,消費者在參與網上競價交易時,應承擔比普通網上交易更多的注意義務,畢竟競價專案並非普通商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消費者需要努力掌握一些網上競價商品的知識, 必要時應進行專業諮詢或實物檢查。
案例二:標的為二手車,發行人為二手車經銷商,頁面顯示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明確載明車輛為重大事故維修車輛。 已檢測到重大事故、浸水、火災,具體車輛情況以實際情況為準,拍攝前有樣品支援。 使用者競價成功後,發現安全氣穴歪了,以為被撞歪了,頁面沒有告知,要求退貨退款。 商家回覆:二手商品無法涵蓋所有細節,客戶需要提前線上下看樣品。 安全氣囊不在承諾範圍內,不能退貨退款。
賣家提供了檢測報告,披露了必要的資訊,並明確告知“具體車況以實際情況為準,並支援預拍樣品”,因此消費者的退貨建議不能得到支援,否則將失去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不利於線上競價交易的穩定性, 這將導致一系列問題。
2、競買標的不受網上遠端交易保護規定的約束。
作為明確的合同行為,如果競價商品的提供者已經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則該網路競價交易專案應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商品”的範疇。 消費者不享有“七日內無故退貨”的權利,應當按照招標規則履行合同義務。同時,競價標的提供者已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不構成欺詐,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欺詐賠償規定。
4)招標標的為一般正常流通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和《商標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僅以無法辨別真假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 否則,將形成類似“洗錢”的狀態,通過網路競價交易獲得不合格商品或假冒商品,勢必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網上競價交易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商品類別,因此需要符合國家一般商品質量規定,特別是批量競價交易,應出具相應的合格檢測報告和正品鑑定報告。
招標標的物雖為不合格產品,但具有利用價值,可以明確標明標的物不得流通,只能作為生產原料或維修配件使用。 因此,競買人不得追究競買人對產品未能追究的責任。
綜上所述,網路競價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應進一步完善網路競價交易平台規則,強化系統的競買買人提醒功能,特別顯著提醒競買標物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產權轉讓期限等敏感內容。 對於消費品,應當顯著提示競買標的物或者產權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提示、民事責任以及與購買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其他內容。 為確保競買買受人在參與競買前充分了解相關交易內容和義務,盡可能避免或減少網路競買交易糾紛的發生。
認為,鑑於網上競價交易不具備線下競價活動的形式,為保證線上競價交易的健康發展,不宜將線上競價交易平台作為“拍賣商”進行管理,畢竟平台不是“拍賣商”。 平台對“拍賣人”的拍賣標的承擔保管義務(第十九條)、連帶責任(第五十八條)和預付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是不公平的,平台對競買標的不實際控制,也不具備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實性和質量的能力。
作者 |魏俊新,市場監管半月沙龍智庫專家。
審計 |于成龍, 張麗娟.
值班編輯 |黃色圓形。
習編輯 |張佳寧.
由中國工商出版社新**和數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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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 現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成立以來的有關規定(令第1-82號)現列。
2024年市場監督管理年度刊(半月刊)(共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