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閃假”下高額彩禮需要退嗎?最高人民法院很清楚
Guangming.com 訊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 孫曼濤)目前,涉及彩禮返還的糾紛有兩種:一是“閃光”的情形;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姻尚未登記,但已經同居。 在這兩種情況下,支付彩禮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的主要考慮因素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今天聯合召開《推進海關變更 控制高彩禮》新聞發布會,發布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副庭長吳敬麗表示,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根本不支援返還彩禮的相關訴訟請求,尤其是全家人支付的高額彩禮,雙方的利益將明顯失衡, 甚至導致付出高額彩禮的一方返貧,這將對未來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人民法院運用現代審判工作確保中國式現代化的做法,體現在對具體案件的正確審理上。
比如記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首例典型案例中,雙方同居僅一年多,支付方並無明顯過錯,彩禮金額相對於其家庭收入過高,彩禮的支付造成了較重的家庭負擔, 因此,彩禮支付者退還部分彩禮是公平的。
同時,也要考慮到終止妊娠也對女性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注意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 在已婚同居的情況下,司法機關貫徹落實“一號文”精神,重點關注高額彩禮造成的利益失衡問題。 實事求是地說,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甚至在同一地區,不同家庭的經濟狀況也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很難確定乙個統一的高額標準,個別情況下需要參考當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付款人的家庭收入。
記者注意到,雖然《民法典婚姻家庭法釋法釋(一)》第五條將返還彩禮區分為結婚登記和婚姻登記的不同情形,但焦點仍在於是否同居。 在沒有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已經同居的雙方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具備夫妻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容忽視“夫妻同居的現實”。 同居的事實不僅對支付彩禮的一方具有重要目的,而且對女性的身心健康也有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在生育的情況下。 如果只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退還全部彩禮,有悖於公平原則,不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因此,如果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同居,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決定是否歸還婚姻。 例如,這次發布的案例 2 就是這種情況。 雖然雙方沒有登記結婚,而是按照當地的習習俗舉行婚禮,而且雙方夫妻同居三年多,已經生下兒子,但案件裁定女方不需要退還彩禮,符合當地習俗和習, 特別是體現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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