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歲以下兒童。
原則上,兩歲以下的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
如果母親患有長期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如果父親有子女與母親同住,而不適合撫養子女,法院也可以判決與父親同住。
2.兩歲以上兒童。
對於兩歲以上的孩子,父母應該先協商。
如果協議未能達成,法院將綜合考慮父母的贍養能力和條件作出判決。
3.已滿八周歲但尚未成年的兒童。
對於未成年的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不能就撫養權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八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與誰一起生活,法院還需要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和孩子未來的成長環境做出綜合判斷。
4.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獨居多年的子女。
如果孩子長期由父母雙方照顧,而父母雙方都有能力並願意照顧孫子女或孫子女,法院通常會認為這是乙個有利條件。
5.父母正在服刑的兒童。
如果父母一方正在服刑,法院通常會認定服刑的配偶沒有資格獲得監護權,並裁定監護權歸另一方父母所有。
但是,服刑的配偶堅持撫養子女,父母願意代另一方收養子女並同意的,可以允許服刑配偶撫養子女。
6.收養的孩子。
對於丈夫或妻子的配偶一方收養的孩子,另一方對確定撫養權歸屬所考慮的因素與親生子女的因素相同這一事實沒有表示異議,另一方一直反對。 離婚後,養父母應撫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