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時,會更喜歡“私密”的方式,覺得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 私下:意思是私下解決結,不經過司法手續。 那麼,在交通事故“私下”之後,你還能後悔嗎?
網友諮詢:
交通事故是“私”的,當事人還能後悔嗎?
律師答:
在法律層面,“私下”處理輕微交通事故是合法有效的。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私下”協議中考慮了各種因素,雙方自願簽字,然後悔改,只是因為部分金額有偏差,起訴法院要求撤銷或認定協議無效,一般法院將不予支援。 但是,如果當時沒有認識到傷害的嚴重程度,後來被評估為傷害嚴重,並且傷害造成的損失與協議相差太大,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確定賠償協議是重大誤解或表現出公平性。
律師補充道:
機動車、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場拍照或者標示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然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然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問題。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如果發生可以通過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網際網絡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事由有爭議的,可以通過網際網絡共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警、輔警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 當事人要求交警到場處理的,應當派交警到現場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十九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標明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 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然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本應自行撤離現場但未撤離的,交警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司機處罰款200元。
丁蘭珍律師簡介
他是呂梁市律師學會會員、呂梁律師協會律師代表、山西瀚汝律師事務所副所長、合夥人,曾參與過多起呂梁市涉黑惡大案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