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認為不能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履行與被害人、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確認其悔罪表現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網友諮詢:
什麼是未成年人有條件不起訴?
律師答:
未成年人涉嫌犯刑法具體規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害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追訴條件的, 但有悔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附條件決定,並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在試用期內,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試用期內沒有新的犯罪行為,也沒有需要起訴的犯罪行為,沒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檢查。 試用期滿,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
附條件不起訴的試用期為六年以上一年,自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計算。 附條件不起訴試用期內,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檢查。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懲戒,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律師補充道: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驗機關的規定報告本活動;
(三)離開居住地的市、縣或者搬遷的,應當報稽查機關批准;
(四)按照檢查機關的要求接受整改教育。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未成年人涉嫌犯刑法具體規定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附條件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
公安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請求復議、請求複核或者被害人上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丁蘭珍律師簡介
他是呂梁市律師學會會員、呂梁律師協會律師代表、山西瀚汝律師事務所副所長、合夥人,曾參與過多起呂梁市涉黑惡大案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