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公眾對“明知買假”的主張是否應予支援而爭論不休,爭議的焦點在於“明知買假”是否為消費者,購買是以營利為目的還是以消費為目的。 在食品消費領域,“明知買假”行為是群眾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購買的流行語。 實踐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較為複雜,如進口預包裝食品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籤,部分消費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願意購買消費。 然而,物品是否被稱為“正品”並不是確定它是否屬於消費者的必要考慮因素。 因此,不能確定那些“明知故犯”的人不是消費者。 動機複雜、多重、隱蔽,在實踐中難以審查和確定,這也是過去司法裁判標準不一致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典型案例,以是否超出日常消費需要為依據,支援購買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堅持在“消費”範圍內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精神, 在司法實踐中易於操作和適用,有利於消除糾紛,統一規則,更好地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淨化市場、保障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 Rule of Law** 平安中國特刊。
作者:朱廣新(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法治記者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