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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不得違規,將依法追究侵權法律責任
婚姻已經走到盡頭,但你還是要對孩子負責。 在離婚之前,明確協商將共同財產交給孩子。 但離婚後,它變成了一張“空白支票”。
黃先生和梁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登記結婚。 2024年,他們的兒子小王出生。 然而,好景不長,2024年6月,由於感情不和,兩人最終選擇協議離婚,雙方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處房產贈給當時年僅8歲的小王, 並在小王十八歲生日那天辦理了財產轉讓手續。但在2024年,小王年滿18歲,想把房子登記到自己名下時,卻遇到了乙個波折:母親梁女士同意轉讓房子。 但其父親王先生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不願配合將房屋轉讓至小王名下。
無奈之下,小王將父母告上法庭,要求配合轉讓。 小王認為,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涉案房屋贈與給他,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轉讓義務。 對此,父親王先生表示,2024年他患了大病,需要每天靠藥物維持,所以希望離開涉案家就醫養老,因此不同意兒子的投訴,主張撤銷贈與。 母親梁女士同意了兒子的上訴。
經審理,法院認為,王某與梁某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雙方登記離婚之日起生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
在雙方自願簽訂協議並解除婚姻關係,且協議其他約定已經履行的情況下,王某無權單獨變更財產協議,因此雙方在離婚時將涉案房屋各自的產權贈與原告小王的意圖是合法有效的, 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王某無權以身體狀況不佳為由單方面要求撤銷。小王某要求父母登記涉案房屋所有權轉讓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在實踐中,離婚方悔改、拒絕轉讓房屋,甚至聲稱撤銷贈與的情況是很常見的。 但這種方法顯然是行不通的。
首先,當事人在離婚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自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生效,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其次,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安排子女撫養費、分割共同財產、承擔共同債務、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達成的協議。 但是,離婚協議的各項條款以服從和解除婚姻關係為主要目的為前提,具有目的的統一性,其中任何一項或其中一項的變更都可能導致其他條款的變更。 因此,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贈與的約定並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而應視為贈與人承諾履行的義務,以換取對方同意簽署離婚協議,而不是簡單的單方面贈與。
最後,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簽訂後一年內向法院申請修改或撤銷離婚協議,但前提是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均有欺詐、脅迫等行為。 因此,如果允許一方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撤銷財產條款,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誘發了道德風險,甚至可能助長先離婚後惡意占有更多財產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離婚協議書,當面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協商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問題悔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