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以便快速離婚,但離婚後,他們後悔了這個約定,想要撤銷房產贈與。
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未登記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贈與的撤銷權。 有些夫妻在離婚時同意將房子交給孩子,但其中一方由於各種原因不轉讓房子。 但是,離婚後,如果出於某種原因要求撤銷贈與,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嗎?
目前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是離婚協議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財產分割的內容是離婚財產協議,具有很強的人際關係屬性。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相同,不能單獨撤銷;二是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房產未辦理過戶手續或經公證,不具備救災扶貧等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性質贈與財產權尚未轉讓的,贈與人可以按照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撤銷贈與。
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在簽訂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會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也是父母因離婚而給予子女一定補償的初衷, 並且為了保證孩子有良好的生活環境,應將其認定為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
因此,即使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子讓給孩子,如果處理不當,仍然會有隱患,如果想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在同意的時候可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不動產的贈與必須以書面形式同意。 例如,給孩子哪套公寓,何時辦理轉讓,撫養孩子的父母是否有居住權等。
其次,如果滿足轉讓條件,應及時處理轉讓。 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離婚後幾天內進行轉讓登記,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第三,暫時無法轉讓的財產需要更加謹慎地處理。 如果抵押貸款尚未償還,則暫時無法進行轉讓。 這樣,就應該在協議中約定離婚後誰來償還貸款,以及還清貸款後需要多長時間來辦理轉讓。 如果房屋之前是以另一方名義登記的,可以對有監護權的一方進行抵押,以防止另一方偷偷出售房屋。
第四,設定違約責任和替代方案。 為了約束對方的行為,會為對方後續可能因債務而以房屋為抵押品的行為增加違約成本。
當然,在實踐中,如果要與孩子約定房產,則需要考慮孩子的年齡、能力、實際需求等因素。 如果孩子年幼或沒有能力管理財產,則可能需要由監護方代表他們管理財產。 因此,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來判斷。 如有疑問,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