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
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從勞動者辭職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的區別來看,主要分為協商解除勞動、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兩種情況1、員工協商終止或單方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工人提前 30 天先提出來,然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勞動者因以下原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遣散費和勞動者無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職工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所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它是由由雇主提出,那麼如果雙方同意,也需要經濟補償。 2. 雇主單方終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包括:1. 過失解除主要是指因勞動者違反下列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支付遣散費,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具備就業資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產生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要求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所致,勞動合同無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非疏忽放電因下列情況,企業需要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提前 30 天通知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箱支付遣散費,即勞動者因病或非工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履行原有工作或者工作安排的;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動後仍不能勝任;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中不得按照過失解除或者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的勞動者未經過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在單位內患職業病或者在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患病或非工傷;懷孕、分娩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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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的計算
n 和 nn 是實踐中的常用名稱。 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為服務年限,用於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1. 遣散費的計算公式1. 一般遣散費公式 = s ns:指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劃分的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 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長服務年限不超過12年。n:雇員在雇主工作的每一整年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6個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提醒:遣散費中的平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內的實際月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2. 代通知金的遣散費公式 = s n + s (上) 1N+1:非不當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S(同上)1:應支付的額外工資應按照勞動者上月的工資率確定。 3.非法解雇賠償公式=s 2n2n: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一般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其次,n 和 nn 應該是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1和n的適用,N實際上是服務年限的代名詞,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 2、N+1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將涉及N+1:勞動者非因工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履行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在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後,合同可以終止 30 提前幾天的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n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為2n,如未繳納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等。 PS:有人在網上提出了2n(n+1)之類的概念,但這些都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需求大家都要注意百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