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或服務時往往會做出一些評價。 被“栽贓”的商家自然是高興的,對於一些不好的購物體驗,消費者發布的“差評”是否構成侵權?
案例回顧
幾個月後,同一商場的海景瑜伽工作室和美美瑜伽工作室(化名)聯合發文發表宣告,稱出於運營成本考慮,兩家工作室現已合併,教師和管理團隊移交給美美瑜伽工作室。
得知訊息後,彭鵬向海景瑜伽館申請退卡,但瑜伽館以彭鵬的卡已過期為由拒絕退款。 彭鵬覺得海景瑜伽館很有可能跑路,於是在瑜伽館的公眾評頁面發了差評。
然而,彭鵬始終沒有得到瑜伽館的合理解釋,於是她繼續嘗試聯絡“瑜伽館調解溝通組”的相關負責人。
海景瑜伽工作室認為彭鵬的惡意言論沒有事實依據,對瑜伽館的運營產生了不良影響,於是他向法院提起名譽糾紛訴訟,要求責令彭鵬立即刪除微信中的惡意評論和虛假言論,停止侵權,向瑜伽館道歉, 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接到投訴後,彭鵬大眾點評已刪除,但退卡仍無進展
彭鵬向市場監管局投訴,市場監管局回覆說,執法人員到瑜伽館檢查時,瑜伽館的門是關著的,沒有操作的跡象。
案件聽證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有些話有些過分,但並沒有明顯的侮辱或誹謗,目的就是要求瑜伽館積極處理退卡事宜。 但瑜伽館負責人從未及時有效地與彭鵬溝通,彭鵬也刪除了評論,因此認定彭鵬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法院駁回了瑜伽工作室的訴訟請求。
此外,海景瑜伽館在鵬鵬發表評論之前就已經宣布關閉並與其他博物館合併,經過各行政部門上門走訪後仍未進行運營,因此很難確認鵬鵬的言論會造成海景瑜伽館的流失。
法人的聲譽是公眾對法人形象的綜合評價。 消費者有權在消費產品或服務後發表自己的評價,但不得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侮辱、誹謗。
法律條款鏈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有權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或者服務質量提出批評、評論,不得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但是,藉機誹謗或者誹謗、損害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天津市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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