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張彤想送孩子去上英語課的輔導班,臨走前,她居然換上了漂亮的衣服,化了很漂亮的妝,噴了點香水。 陸一鳴最不喜歡香水的味道,一下子就聞到了。 他心裡隱隱約約感覺到有些不太對勁,送孩子來,至於這麼大的功夫?畢竟,他想去**。
於是,張彤在前面開車走了,陸一鳴騎著電單車跟在後面,張彤可能是太著急了,沒有注意到身後的丈夫。 她確實把車停在了補習班門前,但看到孩子在裡面後,她並沒有開車回家,而是走進了不遠處的一家旅館。 張彤拿著房卡進了房間,陸一鳴靠在門上聽了聽,果然,裡面傳來了乙個男人的聲音,那個男人就是陳浩。
他強忍住心中的怒火,找到服務員,以忘帶房卡為由,讓他開門。 陸一鳴衝進房間,眼前的一幕讓他既羞愧又憤怒。 他衝到陳昊面前被猛烈毆打,並掏出手機拍下了這一切令人難以忍受的場面。 陳昊見狀,連忙求饒,說只要陸一鳴不戳這事,他願意賠錢。 這個時候,陸一鳴的頭腦還是比較清醒的,他知道,如果發生這種事情,他和張彤的婚姻就走到了盡頭,但是如果他成全了他們兩個,他的孩子就沒有媽媽了,所以陳浩不得不為此付出代價,賠償孩子6萬元。
陳浩連忙說自己實在沒有那麼多錢,於是他湊了湊,找人借了,最後只湊了2萬5000塊錢,分三次轉給了陸一鳴。 陸一鳴也照他說的做了,一回去,就告張彤離婚,但兩人在子女撫養權和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發生了分歧。 本來陸一鳴勝算很大,但為了幫助張彤爭取撫養權,陳浩居然出來報警,說陸一鳴行為不端,不能給孩子樹立榜樣,因為他已經多次勒索自己。
非常理性地維權的陸一鳴,在法庭上提起離婚訴訟,要求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陸一鳴提供了自己在酒店目擊的**作為證據,證明張彤與陳浩的不正當關係。 不過,為了幫助張彤爭取撫養權,陳浩誣陷陸一鳴誹謗,聲稱陸一鳴曾多次勒索他,企圖扭轉訴訟局面。
法院認為這是一場複雜的家庭衝突,並專門聘請了心理諮詢師幫助解決此事。 經過深入的溝通和家庭調查,心理諮詢師發現,張彤出手的原因,是因為她覺得自己婚後的生活缺乏激情和自我實現,半夜兩點,她長久的痛苦終於爆發了,她選擇向陳浩傾訴,兩人之間發展出通姦關係。 她表示非常懊悔。 而其中的性關係,也不僅打擊了陸一鳴的婚姻關係,也給張彤的心造成了不小的傷害。
雖然陳昊提供了一些涉及陸一鳴的負面證據,但陸一鳴的律師對陳昊進行了多方面的質疑。 首先,陳浩的證詞缺乏可信度和確鑿證據,未能提供任何書面材料或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做了多少次有沒有再出軌,這個陳昊沒有提供。 從法官的角度來看,陳浩的行為可以算是敲詐勒索。
張叔叔的觀點:
1.張彤有權利找到自己的幸福。 雖然她已經結婚了,但她的思緒漸漸離開了陸一鳴,在見到陳昊之後,她更是被他吸引住了。 她在婚姻中感到不滿和壓力,尋找另一段感情是為了滿足自己內心的需求,也是對自己幸福的追求。
2.陸一鳴通過暴力毆打陳浩,要求賠償其子女6萬元,以保護其及其子女的權益。 他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確保自己的孩子不會被捲入他與張彤的離婚中,這顯示了他作為丈夫和父親的責任感和決心。
李奶奶的觀點:
1.張彤的不忠是對婚姻和家庭的背叛,她應該在婚姻中更好地溝通和化解自己的恩怨,而不是選擇外遇。 這樣的行為不僅傷害了她的丈夫,也對孩子產生了負面影響。
2.陸一鳴通過暴力和勒索解決問題是不恰當和不道德的。 雖然他爭取了子女的權利和財富,但這樣,只會讓他和張彤的離婚糾紛更加複雜和糟糕。 他應該冷靜一些,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以保護自己與子女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准予離婚: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重婚或其他嚴重影響婚姻關係存在的婚姻關係、戀愛關係;
3)有賭博、吸毒或其他對婚姻關係存在有嚴重影響的習;
4)其他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陳昊與張彤的不正當關係對婚姻關係產生了明顯而嚴重的影響,使張桐拋棄了孩子和家庭責任,從而嚴重違反了婚姻義務。 因此,法官裁定張彤失去撫養權,陸一鳴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作出財產分割判決:
(一)夫妻一方承擔較多的家庭責任,為夫妻共同財產**或撫養子女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財產;
2)夫妻一方無勞動能力,為夫妻共同財產提供大量勞動和財產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擁有大量財產的;
4)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張彤在婚前已經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其行為導致了婚姻關係的破裂,給陸一鳴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法院判決陸一鳴有權獲得一定數額的財產分割。 根據雙方的財產和收入,法院最終裁定張彤應將一半的婚姻財產返還給陸一鳴。
以上為本案的法律意見書及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或者其他婚姻、戀愛關係、賭博、吸毒等惡性習或其他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准予離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夫妻一方的家庭責任作出財產分割判決, 無法工作、婚前財產和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