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培.
12月25日,受自然資源部委託,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光華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就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作了說明。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關係到國計民生,2024年制定了《礦產資源法》,2024年和2024年對部分規定進行了修訂。 實施30年來,這部法律對促進採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利用和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
《礦產資源法》的修訂遵循以下總體思路:突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的目標,著力加強國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增加儲量和產量,提高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高應急供應保障能力,以鞏固國家礦產資源安全體系基礎。全方位的方式;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礦權出讓、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量和應急處置等關鍵環節和重點問題,完善制度設計,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遵循地質工作和礦業開發規律,確保制度設計符合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有效發揮法律制度激勵引導與規範約束相結合的積極作用。
修訂草案共8章76條,對現行《礦產資源法》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
一是強化政策扶持。 規定國家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基礎地質調查,加大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支援力度,促進戰略性礦產資源儲量和產能提公升,促進戰略性礦產資源產業優化公升級,提高礦產資源安全保障水平。 明確規定,對戰略礦產資源基礎地質調查和前瞻性調查、潛力評價的組織開展有明確規定。二是完善礦業權制度。 優化採礦權取得方式,規定採礦權可以通過競爭性轉讓取得,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完善礦業權出讓發起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探礦權區塊並提出出讓申請;規範礦業權出讓,確保礦業權出讓符合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實際需要加強對礦業權出讓收入徵收的規範和指導,明確礦業權出讓收入的徵收辦法應有利於調動礦產資源勘查積極性;加強礦業權人權利保護。 三是加強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 明確戰略礦產資源原則上不疊加,確需疊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四是完善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相適應的礦用地制度。 顯然,戰略礦產資源開發確需用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徵收,戰略礦產資源露天開採占用的土地,經省級以上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臨時使用。
一是完善勘探開採許可制度。 為適應礦業權制度改革的要求,將採礦權的取得與取得勘探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分開,規定礦業權人在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和採礦作業前,應當分別編制勘探計畫和採礦計畫,並報原採礦權出讓部門批准取得勘探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二是維護勘探和採礦活動秩序。 規定礦業權人可以依法通過鄰近地區建設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擾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正常進行。 三是促進合理開發利用。 規定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應當採用先進適用的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的工藝、裝備和技術;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共生及伴生礦產;要求採礦權人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礦產資源的採礦回收率、選礦率和綜合利用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四是建立資源儲備管理制度。
增加“礦區生態修復”一章,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主體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礦權人需編制礦區生態修復規劃,並按照規劃開展礦區生態修復明確礦區生態修復應以經驗為條件;採礦權人按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體系建設、加強監督管理、完善法律責任、落實平等保護產權、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等作出了規定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