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上海獨居的88歲老人老馬將300萬元房產贈予水果攤主,引發熱議,水果攤主小友將老馬的親屬告上法庭,要求將老馬的房產和銀行存款餘額判給小尤。
記者15日獲悉,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支援小友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老馬有乙個獨生子,他的妻子於2024年去世,唯一的兒子沒有留下孩子,他也於2024年2月去世。 老馬有很多姐妹,其中兩個已經去世,有孩子。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2024年8月,老馬的獨生子、八十多歲的老馬去世半年後,與水果攤主小友簽訂了《遺贈及撫養協議》,同意將老馬的全部個人財產遺贈給小尤, 包括不動產、存款和其他財產小友負責老馬的衣食住行、交通、醫療、養老等贍養義務。
2024年3月,普陀公證處對《遺贈與撫養協議書》進行公證,並出具了《公證書》。 《公證書》的內容表明,《遺贈與贍養協議》中的雙方在訂立協議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意真實。
遺贈贍養協議簽訂後,小友夫婦與老馬同住,直到2024年老馬去世。
被告老馬的親屬不同意小友的主張。 他們認為,老人在錄音和錄影中有許多合乎邏輯和前後矛盾的表達。 小有在明知老馬精神有問題、行為能力有限的情況下,與老簽訂了《遺贈贍養協議》,企圖侵占涉案財產,明顯是惡意的,協議應當無效。
法院認為,雖然老馬於2024年5月被宣告喪失行為能力,但並無證據證明其在簽署遺贈贍養協議期間已經具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行為能力,因此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 被告人舉出的就醫、住院等證據不能斷定老馬在簽署遺贈贍養協議時行為能力有限,也沒有證據證明遺贈贍養協議不是老馬的真實意思。法院認為,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和被繼承人享有的財產的處分權,承認本案所涉遺贈、贍養協議的效力。
據此,法院裁定老馬的房地產和銀行餘額應歸小友所有。 喪葬費和撫卹金歸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