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因違約而遭受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由此可見,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違約造成的損失,約定的方式有兩種法定方式:一種是約定違約金,二是約定賠償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但是,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這是對違約金調整的明確規定。 但是,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約定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的調整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全國法院貫徹執行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進一步明確,當事人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的數額。 約定違約金超過損失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的“過高於造成的損失”,這是違約金的調整規則。
雖然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與違約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兩者的性質存在差異。 違約金除了彌補損失外,還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約定的損害賠償金額只是為了便於計算違約後的損害賠償總額,本質上還是損害賠償。 因此,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不適用於違約金的調整規則。
約定損失賠償金額的調整沒有明確規則的,按照全額賠償原則,按照約定的計算方法取得的賠償金額高於實際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減少賠償,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非違約方有證據證明計算賠償額低於實際損失的,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一定程度支援非違約方,支援超過約定損失的賠償部分。
當合同沒有約定賠償金額或利潤損失的計算方法時,受害方的證據尤為重要。 如果受害方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其要求賠償現有利益損失的索賠可能得不到支援。
最高賠償額=給非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非違約方可利用利益的損失-非違約方的延伸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而獲得的利潤-因非違約方過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簽訂合同時<可預見的損失
在下一部分中,我們將嘗試結合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更直觀的方式解釋這一舉證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