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案一審判決公布後,該案主審法官通過回答記者提問的方式,對公眾關注的案件事實和情節進行了公開答覆,類似於宣判後的回答問題。 被告人很少回答這種尚未生效的刑事判決的問題,因為被告人已經明確上訴。
本案主審法官根據本案事實對本院查明的事實作了說明。 我個人認為,這些可以用“經法院審判查明”的形式來表述,這是可以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也就是法律事實,也是法院認定的與犯罪有關的重要事實,但我個人認為,有些事實過於主觀,不配合證據來證明, 所以很難不讓人質疑。
1.受害人不願婚前發生性行為。
法院公布的案件詳情(違背婦女的意願)。
月2日中午,受害方按照當地習俗為習舉行宴會。 飯後,XX習和被害人前往楊高縣某社群某棟樓14樓習XX的房間,XX習向被害人求婚,但被害人拒絕,受害人表示要等到結婚再說。 (我個人認為這應該是對女方的口頭解釋,男方是否承認也不得而知)。
2、調查人員詢問被害人,被害人表示,在與習交往期間,曾向習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被害人母親也證實了這一點。 (事發前,兩人已經在一起4個多月了,女子明確表達反對婚前性行為的,依舊是通過社交平台或錄音,女子現在已經確認是來自女兒的口頭交流還是其他渠道)。
2.男方在犯罪時實施的暴力或其他行為,使女方無法反抗、不知道反抗或不敢反抗。
法院公布的案件詳情(實施了暴力)。
1、事發後,受害人情緒激動,對臥室櫥櫃、客廳窗簾進行點火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樓梯下到13樓喊“救命”,隨後被習強行拖回房間。 (這個事實發生在事發之後,而不是案發前或案發時,也不一定判定是女方**被**後應激反應。 )
2、當晚,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調查人員檢查了受害者的屍體後,受害者的左右上臂和右手腕都有瘀傷對現場的調查顯示,臥室的窗簾被拉下並掉落,客廳的窗簾被燒毀。 調查人員還調取了該小區的監控視訊,視訊顯示,受害人從房間逃出,通過樓梯下到13樓,被習某某強行拖回案發現場14樓。 (女方體檢結果與監控顯示的男方強行拖拽行為較為一致,但這證明男方在作案時的暴力行為值得懷疑,法院並未予公布,且在案發時,男方有威脅或其他證據使女方無法或不敢反抗)。
3、事發後,女子報警,女子親屬的異常行為令人費解(為了“愛”還是“錢”)。
法院公布的案件詳情(協商不影響定罪)。
法院在庭審中亦查明,事發後,為方便被告人與被害人結婚,受害人親屬積極與被告人親屬溝通,希望被告人與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減輕被告人家庭的經濟壓力, 部分彩禮可以補上,但雙方談判未果。(法院想要表達的可能是,罪名無法協商,女子在案發當晚報警,4天後男子被傳喚拘留)。
4. 罪的定義
* 犯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刑法典》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違背婦女意願犯罪的主觀要件,以及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婦女發生性關係,是犯罪的客觀要件。 其他手段主要是指達到使女性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懂得反抗的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如暴力毆打、言語威脅、導致昏迷或無法自救的藥物、醉酒等。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案件的特殊因素,有些事實和證據不方便外界,但我個人認為,法院披露的案件相關細節,結合被定罪的罪名,在事實和法律適用上確實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以上為個人意見,如有不當歡迎批評指正。
山西大同訂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