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嚴格執行社會組織評價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和規範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有關事項再次重申將切實規範社會組織評價表彰活動和收費工作, 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規範化管理。它提到,如果申請未提交或未獲批准,各省級社會組織不得開展評估表彰活動。 嚴禁通過考核表彰活動收取費用或變相收費。
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大對社會組織評選獎勵活動和收費活動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大懲戒力度。
《通知》指出,各省級社會組織要充分認識進一步規範社會組織評選評定活動和收費工作的重要性,準確把握社會組織開展評定和評價的適用範圍、申報條件、審批機制、程式要求、禁止情形、監管制度、違法處置、撤銷榮譽等情況。表彰活動。《通知》特別強調,各省級社會組織要嚴格按照《社會組織評定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條件提出申請;未提交申請或者未獲批准的,不得開展所有表彰活動。
《通知》要求,各省級社會組織要認真開展社會組織評選獎勵活動和收費自查自糾。 要圍繞“嚴禁強制入會、強制收費”、“嚴禁利用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委託的事項或者行政影響等違法收費”、“嚴禁通過考核表彰活動收費、變相收費”的要求,認真開展考核等各項活動和收費行為的自查自糾分公司開展表彰工作,建立自查整改台賬,對自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立即全面整改。
各省級社會組織要全面規範社會組織評選獎勵活動和收費合規行為。 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的要求,在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堅持非營利性原則,規範收費合法合理。 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會費的等級和標準,將一切收支納入單位法定賬目。 要加強對分(代表)機構經營活動和收費行為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加大資訊公開力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下一步,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大對社會組織評選獎勵活動和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公示、調整年檢結論、降低考核等級等措施,進一步加大懲戒力度,確保社會組織規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