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維性。
我觸犯了法律,你能對我做什麼?“我有第一次和第二次審判的人,所以你兩年半都找不到工作!近日,一段“公司高管非法解雇員工”在社交網路上流傳,引起軒然。
1月8日,涉事公司道歉並發表宣告:原員工孫某於2024年6月25日入職,簽訂3年勞動合同和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6個月。 由於他的工作不稱職,決定不通過試用期。 經協商一致,雙方於12月1日簽訂解除勞動關係協議,並於12月8日足額支付了11月份的工資和遣散費。 公司強調,上述程式均依法辦理。
就事實而言,仍有許多疑問有待解決。 例如,如果雙方的“共識”是真的,那麼**中的激烈爭論從哪裡開始呢?再比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具備就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經濟補償他的離開還有其他原因嗎?根據有限的細節,不能輕易得出結論,而且很明顯,涉事公司的片面陳述對公眾來說並不令人信服。
就連一石激起千波的“我定違法”這句話也值得一玩。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荊某的大聲喊叫聲中,也不難窺見公司的矛盾之處:到底是“合規待遇”還是違規解雇?
俗話說,“分手是好品”,這也適用於勞動關係。 無論如何,荊在鏡頭前的囂張跋扈,讓人極為不舒服。 退一步說,就算是公司真的上手了,身為人力資源員工,也不應該這麼惡毒,不僅徹底暴露了情緒管理的不專業和不成熟,把自己推向了**的火光,還為自己的單位招黑——“我會違法”和“我聽不懂人的話”,心中充滿了憤怒, “讓你兩年半都找不到工作”火藥味更足,如果不是裝腔作勢,就是明目張膽的威脅,正如一位律師所說,涉嫌侵犯員工的人格權和名譽權,可能面臨法律制裁。
雖然這是乙個個案,但“高管”在工作場所相互疊加的情況並不少見。 乙個重要原因是“工人”相對薄弱。 首先,一旦雙方訴諸法庭,其背後的金錢、時間和其他成本成本使許多工人望而卻步其次,普通人往往單打獨鬥,而公司往往有專門的法律顧問有些公司還會故意在離職程式上製造絆腳石,讓人“離職不舒服......”。這些都擊中了“打工人”的痛處,很容易引起強烈的共鳴。
根據最新報道,當地社保部門已對此事給予關注。 預計官方干預將恢復事件的真相,並給出權威的宣告和公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