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約定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網友諮詢:
違約金可以與損失賠償同時使用嗎?
律師答: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關係不能一概而論,應結合違約金功能的實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用途等因素綜合考慮。
違約金是指在一方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約定的情況下,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他利益。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如果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一併使用,則非違約方將補足,因此非違約方一般只能按照合同約定主張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增加,使違約金大致等於實際損失。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性質為“懲罰性違約金”,則違約金的作用體現在違約行為的處罰中,違約方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
律師補充道: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遭受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也應當在支付違約金後履行債務。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約定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數額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約定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方方律師簡介
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 曾在某大型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務部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房地產業務實戰經驗,現為多家企業法律顧問。 曾就職於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貴陽市華西區檢察院,執業多年,處理訴訟案件100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