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銷售vs確認普通銷售額收入的點
發行人概覽
福建鐵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拓機械”或“發行人”)於2024年12月22日通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查,發行人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服務於一體的瀝青混合料攪拌裝置及其配套裝置的專業製造商。
反饋響應
融資租賃真實性與營業收入確認。
發行人的融資租賃業務模式為:發行人、融資租賃公司與終端客戶簽訂三方銷售合同,發行人為產品的賣方融資租賃公司是產品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最終客戶是產品的租戶和使用者。 發行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推薦承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向發行人購買瀝青攪拌站並出租給承租人。 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的,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要求發行人承擔回購租賃物的義務。
請發行人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收入確認的相關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存在發行人回購條款的背景下,證明發行人根據融資租賃公司出具的承兌檔案確認收入是否審慎, 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合同條款及權利義務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向發行人出具承兌通知書,要求裝置承租人(終端客戶)到場並接受說明融資租賃銷售與普通銷售在收入確認時間和毛利率方面是否存在差異說明發行人與海西融資租賃於2024年、2024年、2024年約定的回購條款,以及2024年未約定的回購條款的理由及合理性。
發光二極體
4.1.6、結合《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收入確認的相關規定、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合同條款和權利義務,論證了發行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發行人回購條款的背景下,根據融資租賃公司出具的承兌檔案確認收入是否審慎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向發行人出具承兌通知書,要求裝置承租人(終端客戶)到場並接受說明融資租賃銷售與普通銷售在收入確認時間和毛利率方面是否存在差異說明發行人與海西融資租賃於2024年、2024年、2024年約定的回購條款,以及2024年未約定的回購條款的理由及合理性。
(一)結合《經營性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收入確認的相關規定,結合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合同條款和權利義務,論證發行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發行人回購條款的背景下,根據融資租賃公司出具的承兌檔案確認收入是否審慎
對於採用融資租賃模式的裝置銷售,發行人將裝置交付給承租人並完成安裝除錯驗收,取得承租人出具的驗收檔案作為收入確認時間點的依據,符合產品控制權轉讓條件,且回購條款不構成融資租賃收入確認標準的實質性障礙, 收入確認審慎合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
以及融資租賃業務主合同條款和權利義務的約定
發行人與終端客戶就擬售裝置的型號配置、**等進行資訊,並簽訂裝置銷售合同,發行人為裝置賣方,最終客戶為裝置買方。 如果最終客戶選擇融資租賃結算方式支付貨款,則三方買賣合同經融資租賃公司審核後簽訂。
在融資租賃模式下,發行人是裝置的賣方,有義務提供裝置,並有權收取貨款融資租賃公司是產品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有義務向發行人付款並向最終客戶提供裝置使用權,享有裝置的所有權和收取融資租賃費的權利最終客戶是產品的承租人和使用人,有義務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融資租賃費,享有裝置使用權。
發行人在融資租賃結算模式下簽訂的相關合同和權利義務如下:
回購條款不構成融資租賃收入確認標準的實質性障礙
回購條款不構成融資租賃收入確認標準的實質性障礙,主要分析如下:
融資租賃業務承租人(終端客戶)信用風險較低
發行人對符合融資租賃業務標準的客戶進行資格審查後,向融資租賃公司推薦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信用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信用評估、信用審查和持續風險控制,這也是發行人篩選客戶、防範風險的保障。 與融資租賃公司業務合作風險較小,規範化融資租賃公司審核合格後,一般會要求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擔保。 因此,承租人一般具有較強的資信狀況,良好的業務和財務狀況,且最終客戶提供擔保措施,預計客戶的信用風險較低。
承租人主觀違約風險低
對於發行人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承租人一般需要直接向發行人支付首付款的20%-30%,剩餘的裝置款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支付,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2-3年)按月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由於發行人裝置使用壽命長(裝置設計使用壽命為10-15年),租賃期內與新產品費率相對應的裝置價值遠高於未付租金餘額。 因此,在這種結算模式下,未付租金餘額一般遠低於裝置價值,且承租人已向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增信措施,承租人的主觀違約風險較低。
發行人 from自融資租賃結算方式推出銷售以來,承租人已能夠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不存在違約行為,不存在需要發行人履行回購義務的情形,發行人預期承租人違約的可能性較低。
發行人參照歷史無回購虧損、同行業公司撥備比例等因素,對回購義務可能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出作出審慎合理的預測。
發行人謹慎地根據承租人(最終客戶)出具的承兌檔案確認收入。
首先,根據發行人、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終端客戶)簽訂的三方銷售合同,發行人承擔裝置交付前的全部風險,承租人承擔裝置交付後的全部風險。 因此,在發行人將裝置運輸到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所在地並指導其安裝除錯後,最終客戶的驗收和確認表明相關產品的控制權、風險和收益已經轉移。
其次,裝置交付、安裝、除錯後,承租人出具驗收檔案時,發行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收取全部剩餘貨款,因貨物轉讓而有權獲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而且,裝置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融資租賃公司,控制權也轉移到了承租人手中,即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可以支配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所有的經濟利益。
最後,當裝置交付並安裝驗收完成時,已滿足所售貨物收入確認的條件,預計承租人違約風險較低,未來進行回購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可以在貨物交付和驗收時確認收入。
(2)融資租賃公司不出具驗收證書,裝置驗收檔案由承租人出具
在融資租賃銷售模式下,發行人將裝置直接運送到融資租賃公司指定的承租人所在地,並指導承租人進行安裝除錯,承租人(終端客戶)向融資租賃公司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檔案,融資租賃公司再向發行人提供承租人出具的驗收檔案。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資金提供者,不接受裝置,由發行人直接負責裝置的安裝執行和產品的質量給終端客戶,不存在融資租賃公司向發行人出具驗收檔案的情況。
(3)融資租賃銷售與普通銷售收入確認時間及毛利率對比
融資租賃銷售確認時間點與普通銷售收入沒有區別
融資租賃銷售和普通銷售收入均以裝置交付終端客戶指定地點、安裝試驗完成、終端客戶驗收為依據,以終端客戶出具驗收檔案的日期作為收入確認的時間點,無差異。
發行人融資租賃銷售與普通銷售的毛利率沒有實質性差異
發行人的融資租賃銷售與普通銷售在銷售定價政策、運輸安裝義務、維護義務等方面沒有區別。 因此,終端客戶是否採用融資租賃結算,不影響發行人產品的毛利率。
報告期內,發行人採用融資租賃結算與普通結算方式的訂單毛利率存在差異,主要原因是結算產品本身型別不同,單筆訂單毛利率水平不同,與是否採用融資租賃結算無關。 融資租賃銷售均為內銷,與國內普通銷售相比毛利率如下:
1)2024年,兩種銷售結算模式的毛利率基本持平。
2)2024年融資租賃銷售毛利率略高,主要原因是本年僅有4臺裝置以融資租賃方式結算,除毛利率較高的破碎篩分裝置1台外,其餘3台成機裝置均為2024年1月前生產,當時鋼材未實質性生產, 受鋼材影響較小,毛利率相對較高。
3)2024年,兩種銷售結算模式的毛利率無顯著差異。
4)2024年1-6月,融資租賃銷售毛利率較低,主要系本期融資租賃僅銷售裝置4臺,其中1臺中型初級瀝青混合料攪拌站被公司選型增持,採購附加值較低的構件, 這使得訂單的毛利率較低,從而降低了融資租賃銷售的平均毛利率。
(4)說明發行人與海西融資租賃在年年年約定的回購條款,當年回購條款未約定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海西融資租賃未要求發行人承擔回購義務,是基於前期雙方合作基礎良好、合作業務未發生違約的合理決定由於海西融資租賃內部風控和審計要求發生變化,發行人2024年和2024年承擔回購義務的要求是合理的。 原因如下:
發行人與海西融資租賃自2024年成立初期就與海西融資租賃開展合作,經過多年的長期合作,發行人於2024年要求海西融資租賃登出回購義務。 據評估,鑑於前期雙方合作基礎良好,且前期合作業務未出現違約,且承租人資信狀況良好、履約能力強,雙方於2024年簽訂了新的《融資租賃業務合作協議》, 取消回購義務條款,發行人無需對2024年5月1日以來發生的融資租賃業務合作承擔回購義務。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海西融資租賃於2024年10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上市,2024年3月增資為防範財務風險,海西融資租賃加強了相關業務的風險管理。 因此,基於風控和內部審計的要求,在原合作協議約定的授信期限屆滿後,海西融資租賃與發行人於2024年、2024年重新簽訂的《融資租賃業務合作協議》規定,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 海西融資租賃有權要求發行人按雙方約定的回購價格回購借款。
[法律宣告分析學
以鐵拓機械為例,發行人的融資租賃業務模式為:發行人、融資租賃公司與終端客戶簽訂三方銷售合同,發行人為產品賣方融資租賃公司是產品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最終客戶是產品的租戶和使用者。 發行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推薦承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向發行人購買瀝青攪拌站並出租給承租人。 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的,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要求發行人承擔回購租賃物的義務。
審查機構關注的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發行人回購條款的背景下,發行人依據融資租賃公司出具的承兌檔案確認收入是否審慎。 中介機構對此的主要解釋如下:
1)在融資租賃模式下,發行人是裝置的出賣人,有提供裝置的義務,有權收取貨款;融資租賃公司是產品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有義務向發行人付款並向最終客戶提供裝置使用權,享有裝置的所有權和收取融資租賃費的權利最終客戶是產品的承租人和使用人,有義務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融資租賃費,享有裝置使用權。
2)回購條款未對融資租賃收入確認標準構成實質性障礙,主要原因如下:融資租賃業務承租人(終端客戶)信用風險較低;承租人主觀違約風險低自2024年發行人推出融資租賃結算方式進行銷售以來,承租人已能夠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不存在違約行為,不存在發行人需要履行回購義務的情形,發行人預期承租人違約概率較低發行人參照歷史無回購虧損、同行業公司撥備比例等因素,對回購義務可能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出作出審慎合理的預測。
3)發行人根據承租人(最終客戶)出具的承兌檔案審慎確認收入。
發行人將裝置交付到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所在地並指導其安裝除錯後,即由最終客戶驗收確認,表明相關產品的控制權、風險和回報已經轉移。
裝置交付、安裝、除錯後,承租人出具驗收檔案時,發行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收取全部剩餘貨款,因貨物轉讓而有權獲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而且,裝置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融資租賃公司,控制權也轉移到了承租人手中,即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可以支配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所有的經濟利益。
在裝置交付和安裝驗收完成時,已滿足所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預計承租人違約風險較低,未來進行回購的可能性很小,收入可以在貨物交付和驗收時確認。
4)在融資租賃銷售經營模式下,發行人直接將裝置運輸到融資租賃公司指定的承租人所在地,並指導承租人進行安裝除錯,承租人(終端客戶)向融資租賃公司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檔案,然後由融資租賃公司向發行人提供承租人出具的驗收檔案。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資金提供者,不接受裝置,由發行人直接負責裝置的安裝執行和產品的質量給終端客戶,不存在融資租賃公司向發行人出具驗收檔案的情況。
因此,得出以下結論:對於採用融資租賃模式的裝置銷售,發行人將裝置交付給承租人並完成安裝除錯驗收,取得承租人出具的驗收檔案作為收入確認時間點的依據,符合產品控制權轉讓的條件, 且回購條款未對融資租賃收入確認準則構成實質性障礙,且收入確認審慎合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請參閱規則。檔案
企業會計準則不收入(2024年1月1日修訂)
第4條企業應當在履行合同規定的履約義務時,即在客戶取得有關貨物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要獲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就要能夠支配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所有的經濟利益。
第5條當企業與客戶的合同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應在客戶取得相關貨物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a) 合同當事人已批准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義務;
2)合同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對轉讓貨物或提供服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的權利和義務;
c) 合同中有與轉讓貨物相關的明確付款條件;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的風險、時間分配或金額;
5)企業因將貨物轉讓給客戶而有權獲得的對價有可能被收回。
對合同生效之日符合前款條件的合同,企業在以後期間不要求重新評估,但有關事實和情節發生重大變化的跡象除外。 合同開始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