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證監會修訂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對部分規定進行優化完善。 此次修訂的重點是提高股份回購便利性,放寬和增加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購條件,取消禁止回購視窗期的規定,適當放寬上市公司回購的基本條件,優化回購交易申報的禁止性規定進一步完善回購約束機制,鼓勵上市公司形成實施回購的制度安排,明確董事會在需要回購時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的義務。
中國證監會(證監會)表示,鼓勵上市公司依法依規使用回購工具,積極回報投資者,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加大事中事後回購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利用回購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
增強包容性和可及性
從此次修訂的內容來看,《回購規則》盡可能地提高了回購的便利性。 《回購規則》優化了維持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條件,即“磁碟保護回購”,並將觸發條件之一“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跌幅達到30%”調整為“累計達到20%”,降低了觸發門檻新增了觸發條件,即“**低於去年最高***50%”,去年的股價差異條件增加了上市公司使用回購工具的可能性。
《回購規則》取消了禁止回購視窗的規定,以解決上市公司回購實踐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證監會表示,將加強對回購交易的監管,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利用回購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回購規則》適度放寬了上市公司回購條件,將上市公司一般回購基本條件由“上市一年”調整為“上市六個月”,以滿足新上市公司的回購需求將原來前半小時不允許申報回購交易的限制調整為集合競價階段**不申報,增加上市公司每日回購週期。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措施較好符合市場實際情況,符合公司需求,增強了回購制度的包容性和便利性,將推動上市公司重視回購、實施回購、規範回購,積極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
進一步完善約束機制
《回購規則》增加了多項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回購約束機制。
一方面,鼓勵上市公司形成回購機制安排,《回購規則》在公司章程或其他治理檔案中增加“鼓勵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購機制,明確股份回購的觸發條件和回購程式”的規定。
另一方面,《回購規則》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而需要回購時,董事會應及時了解是否存在重大事件等可能對股價產生較大影響的因素。 通過各種渠道積極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溝通交流,充分聽取股東對公司是否實施股份回購的意見和要求。
此外,為嚴格防止“閃爍回購”,《回購規則》增加了“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自律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的規定。
由於承諾回購而未兌現,和宗科技於11月17日收到北京證監局關於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證監局對該公司採取監管措施責令改正,要求按照整改期限完成回購,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深交所也發出了關注函,並對該公司和違規方啟動了紀律處分程式。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說明回購制度的容忍度和便利性提高後,證監會也將更加注重維護市場秩序,打擊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生態,為回購工具的規範使用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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