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有許多根源,其中一些起源於中世紀。 人類經常在“組織”中受人尊敬或恐懼的成員的領導下聚集在一起,以追求共同的目標。
程式集不一定有正式的存在。 它們通常或多或少是受危機啟發的自發聚會。 集會通常很難與騷亂區分開來,在騷亂中,乙個派別對被視為敵人的人使用武力。
1379 年的根特懷特起義從集會變成了軍隊,推翻了該市的現有政權。
該系統是通過代表以更有序的方式處理常見問題的乙個例子。 根特是乙個大城市,對面料有著共同的興趣,擁有更多的專業人士。
在繁榮時期,正式或非正式選舉的“伴郎”領導著每個公會,許多政治行動都是在他們之間的互動中進行的。 如果這樣的社群服從於領主——就像根特服從佛蘭德斯伯爵一樣——行會和議會就會反對任何不受歡迎的政策。
現代代議制**假定所有公民都享有相同的政治權利。 這意味著他們有同樣的權利選擇他們的領導人。 通過自由選舉選出的民選代表在立法和行政職能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世紀的做法不同。 羅馬法和教會法中著名的格言“觸及所有人的事物必須得到所有人的認可”,表達了對領主對其臣民的要求是合理的期望。 這聽起來很民主,但主動權掌握在領主手中。
更何況,明君會聽從臣民中天生領袖的話,他們的身份很明顯。 他們可以由他們所代表的團體選舉產生,通常是理事會、行會或教會機構的成員。 或者他們可能被上級當局傳喚。
在海事政策會議上可以看到英文特設機構的乙個例子。 它不是乙個理事機構。 這是乙個臨時機構,由12人組成,從“五個港口”(英格蘭南海岸的五個重要港口)中選出或選出,國王就航運和鑄幣問題進行諮詢。
後來,他們中的一些人被召回接受進一步的諮詢,但這就是小組的結束——它的工作已經完成。
在12世紀和13世紀,歐洲教會的權力和組織不斷增長。 教會法——乙個獨立的法律體系,神職人員聲稱通過它來規範大部分使徒生活——正在發展和系統化。 教會教育的發展導致了與國王和主要領主的衝突,他們也在擴大其法律的範圍。
在英國,這種衝突有時會在稱為集會的集會中解決。 當感到需要時,兩位大主教(坎特伯雷和約克)和每個郡的兩名小神職人員與國王會面以解決他們的分歧,這通常包括國王希望從神職人員那裡獲得多少收入,他們作為乙個群體非常富有。 諮詢是必要的。
在13世紀,這一協商過程通過議會的制度化為政治帶來了秩序。 在英國,我們最好遵循這一過程。
從國王的角度來看,最重要的議會是“小議會”和“大議會”。 小議會(規模不小,有時包括一百名成員)是乙個近乎永久的無定形機構,包括伯爵、主教、首席住持和官員,他們通常需要在國王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諮詢或指揮。 與此同時,大議會討論了重要事項。
在十三世紀,國王更經常召集代表與他們交談。 這些會談中規模最大的一次(拉丁語“parliamentum”,法語“parlement”)是王室的倡議,國王的目標通常是獲得對不尋常稅收的同意。
但這當然給了人民代表(至少是外行和自由人)乙個“回話”的機會。 認為普通法院辜負了他們的人可以向議會**提出上訴,議會被認為是最高法院。
很快,足夠多的大型團體將使用**來制定法規和永久法律。 這樣的議會可以對涉及戰爭與和平的王室政策以及領導人的判斷發表評論。
到13世紀下半葉,議會的討論可以用來獲得合法性。 在 1260 年代,西蒙·德·蒙福特 (Simon de Montfort) 領導了一位反叛的男爵反對亨利三世國王,通過召開議會鞏固了他的運動。 在愛德華一世鎮壓男爵的叛亂後,他召集議會進行必要的改革並鞏固他的權力。
2024年的議會,被學者們稱為“模範議會”,展示了國王(愛德華一世)和他的顧問們的想法,他們認為這是乙個有用的團體,他們可以與之進行嚴肅的生意。
以下是其不同組成群體的列表,它們是如何選擇的,以及它們如何為未來機構的結構做出貢獻:
1295 年後,神職人員作為集會與議會(其餘部分)分開開會;
2位大主教出席了會議,因為他們的職位很重要;
18位主教,因為他們的職位很重要;
許多教區神職人員的代表因其宗教角色和集體財富而當選;
67位主要住持,也是因為他們的宗教角色和財富;
每 2 個縣 37 名騎士(共 77 名)。 每個縣治安官選出一名代表(或被提名記錄在案);
每 2 個行政區(城鎮)有 110 名公民或公民(共 220 名)。 他們由地方選舉產生;
這似乎是我們所說的2024年“政治國家”的合理表述。 請注意,沒有乙個不是騎士的英國鄉下人屬於它,許多“郡騎士”都不是騎士(儘管他們很有錢)。
我們從我們的***中知道,即使是那些後來被稱為下議院議員的人,也經常服從他們在議會中的上級。 這七項罪名的影響力遠遠超過了該區220名公民的影響力。
但這並不意味著市民和騎士沒有影響力:人們普遍認為,如果國王想要從臣民那裡得到的不僅僅是傳統的服務和稅收,他必須說服他們這是合理的。
他的大臣們必須證明愛德華一世和愛德華三世代價高昂的競選活動符合國家利益。 議會中的討論日益成為政治生活的核心。
在 1370 年代,通常的領導人是**,因為在法國慘敗。 愛德華三世國王病危,他的兒子們互相殘殺,國庫空空如也,國王的大臣們被懷疑腐敗。 至此,“平民”(在更多貴族的慫恿下)主動進攻**。
下議院戴上了司法帽,“*兩位最不受歡迎的部長因其不當行為而受到懲罰。當部長們反對時,下議院選出了他們的一位成員彼得·德拉馬雷(Peter de la Mare)代表他們所有人發言。
毫無疑問,這些平民認為他們代表了英格蘭人口的絕大多數——畢竟,上個世紀的王室慣例使這種解釋幾乎是普遍的(原文如此! )。國王大臣的反對者贏得了勝利,被告被下議院“**指控”),由上議院審判。
在許多具有“威斯敏斯特”風格的國家,甚至在美國,下議院議長的職位仍然存在。
革命很快被逆轉,但議會繼續在英國政治中發揮重要作用。 例如,在 17 世紀最引人注目的反抗國王政權及其政策的案件中,是議會(甚至下議院)帶頭。 查理一世的宣誓就職和處決等事件起源於普通民眾。
那麼,英國議會的發展是民主的根源嗎? 說法不一,意見也不一。 直到19世紀,議會的結構基本保持不變。 如果我們看看下議院的成員,我們會發現即使是最普通的國會議員也是極其精英主義的。
上議院的同事對下議院的地方選舉有很大的影響。 許多國會議員是上議院議員的兒子和繼承人,很可能最終進入上議院。
另一方面,議會在英格蘭和後來在英國的存在是協商政治風格的勝利,它可能使在歐洲大陸沒有革命的情況下提出、辯論和實施改革成為可能。
在14世紀,許多國家的議會與英國議會相當,到18世紀,它們已經消失,建立新議會的努力沒有成功。
中世紀國會的歷史主要由一種功能正規化主導,這種正規化傾向於強調研究它們在中世紀最後幾個世紀形成的國家和公國的制度發展中的作用。 作用是雙重的:
首先,人們以**或懇求的形式提出了一些不滿,要求王子慷慨回應。
其次,向諸侯授予特殊的財政資源,這些資源未經如此聚集的臣民的同意是無法合理獲得的。
中世紀的議會以不同的名稱(議會、國務委員會、科爾特斯等)蓬勃發展,整個拉丁**宗教世界,從波蘭到葡萄牙,從蘇格蘭到西西里島。
它們起源於古老的封建、高度儀式化的集會,例如公開加冕典禮或莊嚴的司法裁決,通常在總議會等教會環境中舉行,從 13 世紀開始,它們從那裡遷移到世俗政治。
有人強調,這種議會絕不能被視為符合憲法,也不能被視為現代意義上的代表。
民主是乙個困難甚至有爭議的理想。 英國議會的歷史是這段艱難歷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