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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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勝訴後未履行判決義務的,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後,申請人可以請求法院採取以下兩種行動:
1. 強制措施
1.扣押(包括扣押前)被執行人的不動產;
2.凍結被執行人的金融機構賬戶和其他財產權;
3.扣押被執行人的動產;
4.核實賬戶資金、工資分紅等劃轉;
5.扣留被執行人的不正當收入或限制支出;
6.要求交付財產或其他檔案;
7.強行驅逐土地或房屋;
8.請求協助轉讓產權證書;
9.執行拆除違章建築物或成立清算小組等義務;
10.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鑑定、拍賣、變賣;
11.申請在其他案件中參與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
1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有債權;
13.凍結未到期(或預期)的索賠;
14.申請更改或增加遺囑執行人;
15.要求被執行人申報其財產;
16.申請法院對工商、土地、銀行、車輛等進行五次檢查;
17.為收集證據,申請調查被執行人的賬戶報表;
18.申請搜查令,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藏匿地點;
19.申請對公司財務進行強制性審計;
20.申請公告,對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給予獎勵;
21.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22.申請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23.申請將被處決人列入失信人名單;
24.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資訊,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公布。
25.申請律師調查令,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進行調查;
26.申請司法拘留、罰款、繳納遲延履行罰款等。
2. 財產的封存和凍結
a) 一般不動產;(土地、房屋等)。
b) 一般動產。
1.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其他運輸工具;機械裝置及其他動產;
2.公平;**存款;**共享;債券和其他貴重物品**;
3.倉單、物業對應的提單;應收帳款;到期債權、法院判決權等;
4.黃金、白銀等貴金屬;礦產權益;智財權等
3)特殊資產。
特殊資產是指在執行時需要一些限制的資產。
1.特殊房地產。
獨資住房、無證房地產、代名人房地產、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租賃土地上的房地產、國有土地上的無證房地產、預售商品房。
2.特殊動產。
財付通、支付寶、網路平台賬戶財產、工資收入、養老金、退休金、公積金、子女名下的財產(在執行債務期間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或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的鉅額資產),甚至其貴重的手機號碼都可以拍賣。
法院採取上述措施對相關財產進行處理調查後,如未發現財產線索或被調查控制的財產暫時無法處置,將終止執行,簡稱“最終版本”,此時,申請人應如何處理?
首先,應申請查閱執行案卷,看執行法官是否用盡了上述措施。
違反法律規定,發現上述措施的最終版本未用盡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日以內審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不予裁定。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其次,您應通過以下方式查詢財產線索來申請恢復執行。
1.被執行人為企業的,可以通過查詢其工商檔案、納稅情況、社保公積金繳費、企業發票資訊、通訊費繳費、水電費繳費等方式,獲取第三方尚未發現或者繳付的銀行賬戶資訊。
2.如果通過以上方法仍然找不到有用的資訊,也可以嘗試以下方法:
1.以第三方名義向對方小額購買商品或服務或進行某些交易,取得對方的收款賬戶,包括銀行賬戶或微信或支付寶賬戶,或其他以多個或借名開立的賬戶。
2.查詢被執行人過往交易記錄,獲取收款賬戶資訊。
3.如果您在裁判文書網站上檢視裁判文書,特別是保全檔案,可能會有被執行人的賬號被保全或封存,也可能存在涉及爭議的賬號資訊。
第三,還可以採用以下型別的訴訟來消除執行障礙,監督執行。
如代位求償訴訟;撤銷程式;指控惡意或惡意合同無效的訴訟;追究股東、創始人或高管責任的訴訟;追究法人人格混淆責任的訴訟;追究第三方責任的訴訟(虛假驗資、評估);第三方提起訴訟以駁回虛假(惡意)訴訟;要求第三人承擔被執行人債務的訴訟;要求執行許可的訴訟;針對分配方案的訴訟和代位求償訴訟(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債權人可以通過這11類訴訟擴大執行範圍,保護其執行權益)。
最後,要求被執行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被執行人或者保證人隱匿、轉移或者故意損壞二萬元以上財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可以請求法院移送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不受理的, 也可以進行刑事自訴(參見: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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