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贍養費。 那麼,如果父母還沒有離婚,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訴父母要求子女撫養費嗎?近日,大窯法院審理了一起子女撫養費糾紛案。
案情摘要
王某和石某是夫妻,兩人於2024年生下兒子杭航(化名)。 兩人經常因瑣碎的家事吵架,2024年7月石離家後,航航一直與父親王某生活在一起。 王某多次打電話要求石某回家探望孩子,但石某拒絕接聽王某的**。 之後,航航行為怪異,醫生診斷航航患有精神疾病,但王某因家庭原因無法外出工作,難以支撐航航的各種生活費和醫療費。 2024年10月27日,航航將母親石某起訴至大窯法院,要求責令石某在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間支付子女撫養費。
庭審中,石某辯稱子女撫養費是父母離婚的前提條件,他與王某的婚姻關係依然存在,未離婚的,不應支付子女撫養費。 大窯法院認為,本案中,石某作為航航的母親,應當為未成年子女航航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 自2024年7月兩人分居以來,石某既未探望或照顧航航,也未支付任何費用,故應認定航航在此期間要求石某支付子女撫養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最終判決為,自2024年8月1日起,石某每月向航航支付600元,直至父母婚姻關係和解或解除為止。
法官怎麼說
子女撫養立法的目的是確保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只要父母一方沒有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例如父母一方在分居期間沒有在經濟上支付撫養費,也不關心生活中對子女的照顧, 子女可以申請子女撫養費。當然,分居不是必要條件,即使父母不漠視子女,不履行作為父母的基本責任,也應視為未盡到贍養義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父母一方拒絕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行使要求撫養費的權利,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的權益。 無法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受到侵犯,他們有權向父母索要贍養費。
贍養費的追討是否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在婚姻期間,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從出生開始,到成年後結束。 在此期間,獲得父母贍養的權利是一項持續的權利,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如果父母雙方或父母一方未能履行贍養義務,則由於贍養義務的連續性,要求受撫養子女贍養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但是,在具體審理案件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有利於保護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兒童的利益出發,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作出公正的裁決。
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期限,是“至18歲”還是“至獨立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贍養費的支付期限一般止於子女年滿十八周歲。 年齡在16至18歲之間,以勞動收入為生,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撫養費。 根據上述規定,為便於執行,支付贍養費的期限應表述為“至18歲”。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8條夫妻平等享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1067條第1款。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父母一方拒絕履行撫養子女義務,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資料來源:大窯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