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是個大老闆,蒼老的身軀和白髮讓他擔心自己的鉅額遺產會被繼承。 他是乙個傳統的男人,多年沒有和妻子生兒子,這讓他非常羨慕別人能有後代。 有一天,蔡某偶然發現了一位女員工張某,他越看她越喜歡她,於是把她調到自己身邊工作。 兩人逐漸發展成戀人關係後,蔡調她成為他的私人秘書。
沒過多久,張某就懷上了蔡某的孩子,這讓蔡某更加害怕。 張某趁著懷孕之機勒索蔡某,她不停地鬧事,甚至想把孩子殺了。 為了哄張生孩子,蔡某帶她去看了一套小公寓,花了100多萬元買了下來,並在房產上寫上了張某的名字。 同時,為了自己的利益,蔡某要求張某寫下一張借條,上面寫著這筆錢是用來買房的。
隨著張某懷孕的越來越明顯,蔡某的擔憂也越來越深。 為了保護孩子和他的形象,他想出了個辦法,就是讓乙個單身男員工代替他嫁給張某。 為此,蔡某向男職工支付了5萬元的報酬,並在借條上註明張某只擁有居住權。 張某和男員工結婚時宣布自己是孩子的父親。 蔡也親自參加了他們的婚禮,並暗自慶幸自己的計畫如此巧妙。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張某和蔡某安排的男員工真的相愛了,孩子出生後,他們成了幸福的三口之家。 張漸漸對蔡某父親般的年齡失去了興趣,當蔡某向她提出離婚時,她堅決拒絕。 張某向蔡坦白,她和孩子需要乙個穩定的家,她不僅不會離婚,還打算賣掉房子,帶著男員工回老家。 蔡原本對完美的計畫徹底破滅了,他沒想到自己一輩子都在算計別人,最後被愛人算計了。 面對張的決定,蔡某既生氣又羞愧。
於是,蔡某拿出自己房子的證據,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子。 他提供了張某買房時所有的憑證,甚至連購房款的轉賬,都被蔡某標明為用來買房。 最後,蔡某還拿出了張某寫給他的一張借條,證明這筆錢只是用來買房的。 然而,當張看到借條時,她質疑協議的真實性。 她回憶說,當她寫借條時,她沒有說她只有生存權,沒有買賣權。 她要求確定借條上的筆跡。
故事的結局留給讀者的想象,是蔡某能否成功奪回房子,還是張某能否保住房子
周奶奶的觀點:
1.蔡某有權追回其財產:根據蔡某提供的證據、他為張某購買公寓而轉移的資金的劃轉記錄和張某寫的借條,這些證據顯示,張某只有居住權,沒有買賣權。 因此,蔡某有權要求收回其財產。
2.張某的行為是無法接受的:張某在得到蔡某的房產後,又娶了另乙個男人,生了乙個孩子,這顯然是對蔡某的背叛。 而且,在張某拒絕離婚並要求賣掉房子後,他還試圖將責任推給蔡某,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張阿姨的觀點:
1.張某應擁有該物業的所有權:雖然蔡某提供了證據證明他為張某購買了一套公寓,但張某提出,他在寫借條時,並沒有明確規定她只有居住權,沒有買賣權。 因此,張某應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而不應被蔡某收回。
2.蔡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蔡試圖通過金錢和權力來控制張和她的孩子,這顯然是不道德的。 而且,他在法庭上作證時,沒有考慮到張某的感受和利益,更是讓人無法接受。
法律意見書:1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借據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證據。 蔡出示的借條可以證明,他確實借給張某一筆錢買房。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應當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發現合同內容被篡改、增加或減少,法院將進行鑑定以確定其真實性。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法院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鑑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被告對合同內容真實性的異議,應當由法院調查鑑定,認定合同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