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職工社保補繳如何處理
當員工辭職,或者其他變動後繳納社保,進入新單位時可以做兩個月的補繳,如果中斷時間過長,通過一些社保機構,專門來操作補繳,但需要按照繳費比例收取一定的費用, 他們可以幫助您彌補社會保障。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在職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離職職工需在辭職後一年內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補繳,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社保。 至於職工社保補繳年限,到目前為止,國家層面還沒有法律法規對規則進行定義和制定。 據企業高階人力資源負責人介紹,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
二、理論依據: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書面記錄只能儲存兩年以上,以備日後查驗。 換言之,用人單位沒有法律義務繼續儲存工資記錄超過兩年。
2、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兩年內未發現、舉報或者投訴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查處。 這一規定可以解釋為,如果超過兩年期限,即使用人單位的工資和加班費不足,用人單位也不再承擔被勞動者追索、被勞動部門查處的責任。
3.根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則上由職工主張兩年前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 (本條規定僅適用於廣東)社會保障是國家法定福利,個人和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障,社保費由單位和個人承擔,一部分記入社會集合賬戶,一部分記入職工個人賬戶。 從本質上講,社保應該是勞動者勞動工資的一部分,其性質類似於工資、加班費等。 如果這個推論成立,那麼參照上述三部法律,勞動者申領補充社保繳費的期限應當與勞動工資相一致,不超過兩年。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相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合法權益。 相關雇主應將該工資單資訊儲存兩年,雇主不得儲存超過兩年。 但是,留存期內的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