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社會保險如何維權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嚴重違法的,必須支付雙倍工資並償還社保公積金,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 三、勞動者應提交的證據,一是工資單,最好拿著這個,一是有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是支付工資半年的銀行卡,去銀行打電話,如果忘記現金, 三、名片工作郵件截圖、工作郵件截圖、公司工作檔案等,四、證人 第五、手機通話記錄,這些都不存在沒有也沒關係!直接,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證據,如打卡記錄、工資表等,如果沒有證據,可以等勞動監察大隊先執法,以勞動監察大隊的處罰結果為證據。
2、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繳納社保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責令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性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應當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勞動者。 勞動者月工資比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劃分的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三倍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社保的權益如何保障?還是要看工人在哪裡工作,如果是大公司,工人能贏如果是勞動局,如果只是乙個單位,可能就沒有把握贏,所以在做工作之前一定要問清楚這些細節,以免在當時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