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勞動者患病後可以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即醫保可以報銷的部分費用,由誰來支付?近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終審判決,揭陽某公司向吳某支付了20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50,000元。
2024年3月,吳某加入揭陽的一家公司。 公司為吳先生繳納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2024年5月,吳某因自身疾病在家中突然陷入昏迷,立即被送往醫院。 同年12月,吳某出院,花費了21項醫療費8萬元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可報銷金額2050,000元。 後來,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全部醫療費用。 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雙方都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應當為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吳某作為用人單位,揭陽某公司有義務為吳某在職期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且因公司未繳納保險費,導致吳某因病住院期間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向吳某支付醫療保險金損失。
一審判決後,揭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五險”。 法官表示,社會保險簡稱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俗稱“五險”,保障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生育、 等等,也是我國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員工入職後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報告。 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並酌情賠償勞動者損失。
文 |記者 劉東,通訊員 李傑,鐘杼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