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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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勝訴後未履行判決義務的,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法院將對相關財產採取處置、調查措施,如未發現涉案財產線索或被調查控制的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將終止執行(以下簡稱“終版”)。
這時,申請人應該怎麼做?
首先,應提出申請,看看執行法官是否已經用盡了相關措施。
認為執行措施尚未用盡的(詳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採取的30項強制措施完整清單),屬於違法的“終版”,申請人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人對異議裁定不服的, 也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其次,您應通過以下方式查詢財產線索來申請恢復執行。
1、被執行企業為企業的,可通過查詢其工商檔案、納稅情況、社保公積金繳費、企業發票資訊、通訊費繳費、水電費繳費等方式,獲取第三方尚未發現或繳付的銀行賬戶資訊。
2.如果通過以上方法仍然找不到有用的資訊,也可以嘗試以下方法:
1.以第三方名義向對方小額購買商品或服務或進行某些交易,取得對方的收款賬戶,包括銀行賬戶或微信或支付寶賬戶,或其他以多個或借名開立的賬戶。
2.查詢被執行人過往交易記錄,獲取收款賬戶資訊。
3.如果您在裁判文書網站上檢視裁判文書,特別是保全檔案,可能會有被執行人的賬號被保全或封存,也可能存在涉及爭議的賬號資訊。
第三,還可以採用以下型別的訴訟來消除執行障礙,監督執行。
如代位求償訴訟;撤銷程式;指控惡意或惡意合同無效的訴訟;追究股東、創始人或高管責任的訴訟;追究法人人格混淆責任的訴訟;追究第三方責任的訴訟(虛假驗資、評估);第三方提起訴訟以駁回虛假(惡意)訴訟;要求第三人承擔被執行人債務的訴訟;要求執行許可的訴訟;分配方案訴訟及代位求償訴訟(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債權人可以通過這11起訴訟擴大執行範圍,維護執行權益》)。 最後,要求被執行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被執行人或者保證人隱匿、轉移或者故意損壞二萬元以上財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可以請求法院移送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不受理的, 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見如何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如果您需要幫助,可以傳送私信,您將得到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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