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執行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內容,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後一公里”,涉及諸多法律規定。 為增進廣大群眾對執行的了解和認識,維護依法打贏官司的合法權益,濱城區人民法院推出“執行課堂”普法欄目,聊聊執行中的那些事!
關於“拒不執行罪”的十個問答。
一、“拒不執行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構成拒不執行罪的主體是否僅限於被執行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可以成為拒不執行罪的主體,包括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保證人。 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罪”涉及的具體法律文書有哪些?很多人和企業存在誤解,認為只有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4年8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解釋的有關規定,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物件作了擴大立法解釋。 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的裁定,屬於本條規定的裁決”。3、認定“拒不執行罪”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根據《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拒不執行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執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能力;二是行為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約定的支付義務的;第三,行為人拒不實施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4、被執行人無力償還的,是否必然構成拒不執行罪?不一定,所謂能夠執行,是指負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執行義務的人擁有全部或者部分財產,用於清償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或者在判決、裁定確定的期間內,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包括委託他人)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 5、哪些行為可以構成拒不執行罪?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行為: (一)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滅財物或者無償轉移財物的; 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二)保證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滅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物的;(三)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協助執行的;(四)被執行人、保證人、協助執行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合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礙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拒不實施,情節嚴重的行為。 6、還有哪些情形是有能力執行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執行能力並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有能力執行但拒不執行的情形: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情節嚴重的:(一)拒絕報報或者虛報財產的;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命令,即使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仍拒不執行等行為;(二)偽造、毀滅與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關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阻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載明的財物、票據,或者拒不搬出房屋、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執法現場,或者聚眾喧嘩、衝擊執法現場,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開展的;(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法人員,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開展的;(七)毀壞、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法車輛等執法器材、執法人員衣物、執法證件,致使執法工作無法完成的;(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7、拒不執行罪有沒有減輕處罰的情節?根據《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被告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判決義務的, 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因此,這一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從寬期限為“第一審判決宣告前”,即第一審判決宣告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履行執行義務的,在量刑上有機會獲得從寬處罰。 第二,對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履行的,可以從寬處罰,至於從寬處罰的範圍,法官根據應履行義務的份額、案件的具體情況等綜合考慮,酌情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等等。8、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物是否構成拒不執行罪?設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初衷,是為了維護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打擊和懲處各種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所謂民事履行能力,又稱執行能力,是指義務方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所具備的實際履行條件。 9. 拒不執行罪的追究方式有哪些?途徑一:執行申請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加害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辦法二:執行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起自訴案件審理。 1.申請執行人已經向公安機關投訴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罪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在接受指控材料後六十日內不予書面答覆。 2.人民法院將拒不執行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自收到案件線索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不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 10. 拒絕犯罪的後果是什麼?有沒有可能“用懲罰還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審判決宣告前,被告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子女撫養費、養老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因拒不履行罪被追究責任後,履行債務的義務不消滅,可以加處罰款。
法官怎麼說
法律維護公平,維護秩序,保護勝訴方的合法權益,絕不允許出現“利用法律漏洞規避執行”的現象。 在此提醒,所有被執行人必須依法配合執行,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