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無法繼續經營,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公司應當及時申請破產清算,清算完成後及時登出公司註冊。 在執行案件中,一些公司出於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的目的,在公司捲入大量訴訟時,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不依法清算或清算,認為只要公司登出成功,一切都會好起來的,但此舉不僅達不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但會導致公司向在辦理公司登出註冊時作出承諾的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
案情
在王某與A公司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案中,仲裁裁定A公司應向王某償付雙倍工資差額共計人民幣13,113元加利息。 執行立案後,經過多次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A公司名下有任何財產,依法終止執行程式。 後來,王某發現A公司已經辦理了登出登記手續,但並未收到A公司關於債權清償的任何通知,他認為A公司是依法登出的,未進行清算,於是向法院申請加入劉某、張某, A公司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共同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試驗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當事人變更和追加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未經清算而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變更、增加股東的申請。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A公司作為被執行人,負有向被執行人王某履行金錢支付的義務,但A公司在執行過程中以簡易程式方式登出了該公司,在申請登出時,宣告債權債務已經清償, 全體股東出具《全體投資者承諾書》,承諾公司在申請登出時不存在任何不適用於企業簡易登出的情形......本案中,被執行人A公司明知其有未履行債務,但仍選擇適用簡易登出程式以逃避清算,即公司未經清算就登出,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申請人王某要求增加劉某、張某, 被執行債務人的股東A公司作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債務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應當予以支援。
法官說,法律
實踐中,當公司辦理登出手續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只會對公司的清算狀態進行正式審查。 因此,經常會出現公司形式上已經清算,但實際上並未依法清算的情況,如未按照本案涉案法律通知已知債權人,導致無法達到實質清算的效果。 此時,如果只用形式化的標準來判斷清算是否已經進行,不僅會違反法律規定,還會助長清算中欺詐和形式主義的趨勢,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從長遠來看, 不利於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當事人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登出登記不經清算”,應當理解為“依法辦理未經清算撤銷登記”。
在執行過程中,如何將登出公司的股東或第三方追加為被執行人:
1)通過企業查詢了解被執行公司是否存在**。
在登出追加公司時作出承諾的股東是被執行人的前提是該公司已被登出,因此如果要追加這樣的股東,應盡快確認被執行公司是否存在。 一般可以通過奇查查、天眼查、七信寶等方式查詢被執行公司是否存在。
2)查閱工商檔案。
經初步調查,被執行公司已被登出登記的,作為申請人或者第一人,應當獲取被執行公司的工商檔案,了解被執行公司股東情況,查明被執行公司是否已經清算;已經清算的,通過清算材料分析清算人員組成和清算程式是否合法。
3)收集質權人資訊,初步掌握質權人的財產狀況。
通過工商檔案了解質權人基本情況後,通過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等,檢視質權人參與訴訟的情況,是否被法院限制或列入失信人名單,初步掌握質權人是否具有償還能力, 以評估後續是否追加被執行人,是否申請財產保全。
(四)提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
經過以上步驟的分析,無論質權人是公司股東、公司高管還是第三方,如果質權人符合執行條件,應當立即起草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書並提交法院,要求追加的質權人為被執行人, 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因客觀原因需要登出債務的,股東應當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後登出,不得為規避債務而隨意登出,否則可能承擔遠超其出資額的賠償責任。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