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瑩萍智財權融資。
繼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智財權法庭對發明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糾紛、發明專利侵權糾紛等多起不同案由的案件公開審理後,格力與奧克斯的專利糾紛近日迎來了最新進展。 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珠海格力電器有限公司與國家智財權局、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奧克斯和國家智財權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無效。 基於這一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天後對格力與奧克斯的四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作出終裁,撤銷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件)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件)的原判決,駁回奧克斯提起的訴訟(點選閱讀原文**1項行政判決+4項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的上述裁決,意味著格力與奧克斯之間持續了近五年的天價糾紛的局面得到了徹底扭轉,奧克斯也將失去累計超額22億美元的損失。 從最新的判決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對涉案壓縮機專利的有效性給予了進一步的否定評價,這是奧克斯的侵權指控最終落敗的根本原因。 回顧雙方糾紛的歷史,類似的“問題專利”,不止一次成為奧克斯在訴訟中敗訴的生命線。
內容提要:天價壓縮機專利案的來龍去脈
要了解最新判決的技術和法律要點,首先要梳理清楚本案的來龍去脈。 格力和盛橡之間的糾紛可以追溯到五年前。 2024年12月,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購買了當時有效期不到兩年的空調壓縮機(CN00811303)專利3)從公開資料查詢可以看出,涉案專利申請人為中美合資東芝開利株式會社,於2024年8月在日本提出申請中國專利家族申請於2024年8月11日提交,2024年8月到期專利摘要指出:
壓縮機包括:用吸入管和排氣管連線的密封外殼;壓縮機構單元布置在密封外殼中;電機單元設定在密封殼體中,電機單元包括定子和轉子,用於驅動壓縮機構單元,電機單元內形成氣體通道,供自壓縮機構單元排出的氣體通過,電機單元的定子鐵芯與定子中的線圈形成槽部分的總面積之比氣體通道的整個區域設定為 03 或更大。 ”
2024年初,奧克斯以該專利為權利依據,分別在寧波、南昌、杭州起訴珠海格力電器有限公司侵權。 2024年12月、2024年8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起案件)、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起案件)先後認定格力構成侵權,4起案件分別判定賠償9600萬元、7060萬元、3300萬元、2500萬元,累計超過22億元。 然而,2024年6月,奧克斯主動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訴,這可能與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明確認為格力提供的涉案壓縮機產品使用了行業內通用技術,不構成侵權有關。
同時,格力一方面積極應對訴訟,另一方面提出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2024年8月,國家智財權局作出複核第51688號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維持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有效性,僅部分無效宣告無效。 格力立即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底,北京智財權法院撤銷了國家智財權局在一審判決中作出的上述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的兩項獨立權利要求沒有說明書支援,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並應無效。同時,判決明確了涉案專利所指的“壓縮機”型別,認定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應包括集中式繞組電機單元和分布式繞組電機單元,從而推翻了此前國家智財權局認為涉案專利僅集中式繞組電機單元的結論。
裁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否定了涉案專利的有效性
縱觀本案整體情況,不難看出,涉案壓縮機專利的法律效力是當事人糾紛的核心,也是決定案件勝負的最重要因素。 因此,涉案專利發明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是格力與奧克斯這一系列案件中最為關鍵的一案。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長達78頁的判決書,系統梳理和回應了本案複雜的技術和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總結了本案二審階段的四大爭議問題:(1)如何解釋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二)說明書是否支援專利權利要求1-2;(三)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4)專利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
針對上述問題(1),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領域技術人員很難直接、毫無疑問地確定本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電機單元在說明書的術語、對附圖的比較內容的理解、 以及背景技術的判斷,因此一審判決按照權利要求中電機單元的通常型別,將分布式繞組型別納入權利要求範圍並無不妥。
針對上述問題(2),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於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專利說明書明確規定,如果“溝槽部分總面積與氣道總面積之比”(以下簡稱“k值”)超過06、會導致電機效率下降,壓縮機效能下降,理想k值應為03-0.之間 6. 由此可以看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k的值肯定是有上限的,但是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對k值的上限沒有任何限制,不能從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中概括出來,本領域技術人員很難獲得權利要求值的上限1.通過有限數量的實驗;此外,實現權利要求1的k值的方法有很多,這超出了說明書單獨通過增加凹槽總面積來實現k值的方式;權利要求1限制了發明技術貢獻之外的保護內容和範圍。 關於本專利的權利要求2,法院認為,基於上述分析,權利要求1基本相同的描述不能支援,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針對上述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判斷本專利權利要求1-2保護的產品具有與證據1不同的結構或組成,以及權利要求1保護的產品是否具有本專利權利要求1-2所限制的相應比例。 並進一步確定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2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格力的相應權利要求,並糾正了一審法院關於該專利權利要求1-2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認定。
針對上述問題(4),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申請人的判決和一審判決均認為,該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並無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鄔克斯和國家智財權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格力的上訴理由得到部分支援;一審判決認為,事實和法律適用存在瑕疵,已經糾正,不影響裁判結果,可以維持。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行政判決宣告涉案專利兩項獨立權利要求1-2無效後,相關專利侵權糾紛的結果已不言而喻。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件)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件)認定格力侵權的一審判決,駁回奧克斯的全部訴訟請求。
爭議審查:同一專利曾多次導致奧克斯起訴並被封殺
回顧格力奧克斯近年來的訴訟歷史,這已經不是奧克斯第一次因專利有效性問題而陷入兩難境地。 據統計,奧克斯在寧波對格力提起的8起專利侵權訴訟中,有7起因涉案專利無效而不得不撤訴,另有1起案件也因涉案專利無效而被裁定駁回訴訟。 以典型的2024年“畫時代空調”案為例,本案中,鄔克斯也以格力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格力,一審法院認定格力侵權成立,判令格力賠償1000多萬元。 然而,涉案專利隨後因缺乏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二審法院隨後推翻了判決,駁回了Oakes的訴訟。
在“塗裝時代空調”案中,格力聲稱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由格力公司開發,並已量產並投放市場奧克斯通過挖掘了解了這項技術,格力前員工搶先申請了相關專利。 該案的最終結果從側面印證了格力的上述主張。 值得一提的是,“畫時代空調”案並非奧克斯***格力科技的孤例。 2024年,奧克斯全資子公司寧波吉通資訊科技公司也申請了一項名為“空調用導風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並於2024年以格力公司侵犯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格力公司稱,該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特徵已經由格力銷售的A3空調公開格力還聲稱,寧波吉通在明知格力已經先銷售A3空調的情況下,仍對包括涉案專利在內的A3空調已公開的10項技術申請專利。 在隨後的專利無效宣告程式中,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涉案專利與格力現有技術方案相同,決定宣告本案涉及的所有專利權無效。 最終,寧波吉通不得不選擇撤訴。
除上述案件外,多年來,格力還多次指控寧波吉通申請了大量與格力在先產品近似的實用新型專利,並以其中部分專利為依據起訴格力,索賠金額高達數千萬元。 到目前為止,這些專利中有相當一部分被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不具有新穎性為由宣告無效(見下圖)。
相比之下,格力自2024年以來已27次起訴奧克斯專利侵權,並全部勝訴。 以格力訴盛橡“KFR-35GW BPTYC1+1”等8臺空調專利侵權案為例,該案由廣州智財權法院一審、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兩審法院最終支援格力公司共計4600萬元的訴訟請求, 重新整理了當時家電行業專利侵權案件的賠償記錄。該案入選“2024年度廣東省智財權審判十大案件”,成為司法反覆規制、惡意侵犯智財權的典型案件。 支撐上述一系列訴訟結果的,是格力的專利儲備和研發實力,得到了業界的普遍認可。 公開資料顯示,格力已申請專利116751項,獲得多項技術獎項,包括國家技術發明獎2項、中國專利金獎3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3項、日內瓦發明展金獎14項、紐倫堡發明展金獎10項。
或許是考慮到過去用所謂“自研”專利起訴格力的不成功經驗,不生產壓縮機產品的奧克斯選擇通過購買壓縮機專利的方式對格力發起新一輪的侵權指控。 然而,經過多年的曲折,這個案子還是朝著奧克斯不願看到的方向發展。 民事訴訟是維權的重要途徑,專利權人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訴權是可以理解的,但這首先要以合法有效的權利為基礎,否則必然導致智財權法律制度的異化。 市場主體在任何時候都要牢記,專利制度的宗旨是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只有專利得到實際實施,才能迸發出真正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