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1月8日下午,銀江科技在官方微博上發表“嚴正宣告”駁斥傳聞,主要澄清“公司敗訴賠償15億元”“銀江阜陽總部已被清空”,但這一宣告很快被刪除。 同日晚間,銀江科技發函披露公告,稱當日接到投資者電話,諮詢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及有無重大事項,經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情況正常, 且沒有其他應當披露但不得公開的重大資訊。
原來,銀江科技在乙份宣告中表示,“公司及子公司生產經營正常,核心團隊穩定,無重大訴訟賠償”。不過,在官方公告中,並未直接回覆投資者關注的訴訟中涉及的“謠言”,是否“沒有其他應當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資訊”可以代表“無重大訴訟賠償”,這似乎有些模稜兩可,官方公告未必能幫助投資者解決訴訟顧慮。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仍不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法》規定,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潔明瞭、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陳述。 筆者認為,這些規定主要是從披露內容的質量角度出發,但對於部分上市公司的回答等資訊披露,也應加強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資訊披露應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
例如,深交所出台了《上市公司“謠言與澄清”資訊披露指引》,主機板也出台了《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對謠言進行“是否屬實及具體情況”的說明,這些要求應該說更加詳細和具體。 但是,上述指引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規範化運作指引》所取代。
筆者認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目的之一,就是幫助投資者解決疑惑,向投資者呈現自己想知道的資訊(保密除外),即以投資者的需求為導向。 上市公司披露一籃子資訊,或者泛泛而談,說一些原則性、無關緊要的話,即不直接回答投資者的問題,這可能與資訊披露的目的背道而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影響較大的重大事件,需要強制披露。 目前,市場上不時流傳著一篇關於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小文章,這些資訊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如果屬實,可能會對股價產生重大影響,如果是謠言,股價應該不會波動。 筆者認為,如果上市公司發現重大事件傳聞,或者投資者通過各種渠道詢問是否發生了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主動發布澄清公告。 如果流通範圍廣(證券交易所可以做出影響力等相關定義),則上市公司有義務強制披露資訊,如果上市公司未澄清,則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其澄清和披露相關謠言。
至於澄清公告的格式,證券交易所應發布指引或模板,允許上市公司直接回答市場謠言,無論其是否“真實”和“具體情況”。 為此,上市公司應從相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進行書面詢問,並在充分詢問後予以澄清。 當然,有些資訊可能仍處於不確定狀態,或者上市公司仍難以做出判斷,必須如實披露,澄清公告的內容當然也要符合信函披露真實性的要求。
去年8月,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了《資訊披露評估監管指引》,其中納入了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有效性的評估,重點關注“披露的資訊是否有針對性地反映公司情況,充分、及時地預警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披露的資訊是否面向投資者的需求,是否有利於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建議聯交所在評估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工作時,應重點關注上市公司對市場謠言的澄清和披露情況,密切關注其資訊披露的有效性,是否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
由熊牛三撰寫。
編輯:嶽彩舟。
劉寶慶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