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雙豐法院荷葉法院審結了原告彭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私人借貸糾紛案,本案中,原告彭某某保管的借條被腰部砍斷,只剩下上半部分,究竟何在?人民法院是否支援其主張?請看本期的案例研究。
案例回顧
2024年10月,原告彭某某向雙豐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然而,原告彭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條關鍵證據只剩下前半部分:“該借條現借給彭某某50萬元00元)。借款人:王,20148.7”。而原告彭某某承認,由於自己的粗心大意等原因,欠條的下半部分不見了。 被告人王某某稱,借條下部註明身份證號碼,約定還款期限為2024年2月,王某某聲稱其已於2024年全額還清貸款。
法庭審判
雙豐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訴訟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主張的書證內容屬實。 本案中,該借條由原告彭某控制,現原告彭某無法提供其控制下的完整借據,本院受理被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結合庭審調查,本案原被告均為現金,如此大額現金不符合交易習,且借據載明的借款時間為2024年8月,被告王某聲稱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24年2月, 原告彭某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向被告王某收取借款,其主張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援。
判決隨後駁回了原告彭某關於被告王某某應償還貸款本息的主張。 上述判決均未經原告或被告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怎麼說
借據是表明債權債務人關係的書面檔案,一般由債務人書面簽署,表明債務人欠債權人借據上註明的金額。 借據的完整性非常重要,因為法院不知道被撕裂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在民事訴訟中,本著主張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如果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雙峰苑。